奇巧商标案败诉 雀巢宣誓不会放弃
雀巢欲为其奇巧(Kit Kat)四联块巧克力棒的3D外形申请商标注册,英国知识产权局(下称UKIPO)以既缺乏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又未经使用后取得显著性特征为由驳回了该项商标注册申请。对此,雀巢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驳回了该上诉。
据了解,早在2010年,雀巢就向UKIPO提出了在第30类众多商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糖果、巧克力产品等)上注册其四联块巧克力的3D外形的商标的申请。对此,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吉百利(Cadbury)以争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特征为由向UKIPO提出异议。UKIPO认为:消费者通过巧克力的3D外形而将奇巧关联起来,从而将其与雀巢关联起来,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关联,因此有必要去证明消费者依靠其外形标志而不是其显著性特征就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对此,雀巢提起了上诉,为澄清此问题,英国高等法院向欧洲法院(简称ECJ)提出了几个问题。
Arnold J(阿诺德法官)对他其中一个问题(为证明一个商标在经过法律意义上的使用之后已获得显著性特征,注册商标申请人是否只需要证明在相关日期很大一部分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标与申请者的商品关联起来,还是说注册商标申请人还必须要证明在其他商标也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相关公众依靠其商标就能识别商品的来源?)的翻译很不满。Sumi Nadarajah(FRKelly—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司 的合伙人)认为,阿诺德过分强调这样一个事实,ECJ重新阐述了他所提出的问题,显然他并没有发现任何特别有用的回应,阿诺德之处ECJ做出的“申请者必须证明相关公众在其他商标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凭靠该欲申请的商标就能唯一而准确地区分出商品或服务”的裁决不够明确。
Hastings Guise评论道:“奇巧商标案的核心在于证据,雀巢有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表明消费者已经将该外形与奇巧品牌关联起来,但雀巢并没有证据以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之前识别产品时已经依赖于该外形。向ECJ提出的问题旨在于澄清是否第一种证据就已经足够证明商标获得显著性特征,还是说第二种证据也同时需要。不幸的是,答案悬而未决。法院确认第一种证据不一定足够,但也没有坚称第二种证据是必需的,相反,它说证据必须表明消费者能够借此商标区分出唯一商品来源。”
Joel Smith指出,“这个案件的关键部分在于以显著性特征为基础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有必要来表明很大一部分相关公众依靠该商标就能区分商品的来源,而不仅仅是申请者的商品”。在这一点上,英国法院决定,公众在识别商品来源时,仅考虑辨别和关联是不够的,“信赖”也是判定商标取得显著性特征的一个相关因素。
下一步形势将如何进展?Joel Smith指出,首先,由于雀巢并未获得奇巧巧克力棒3D外形的英国商标注册保护,雀巢将继续努力。此外,该案件远未结束,雀巢发表媒体声明称“我们相信这一外形在英国应该受到注册商标保护,然而法院并不认可,对此,我们深感失望。我们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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