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成功阻击商标抢注
近期,苹果公司丢掉第 18类“IPHONE”商标引发热议,苹果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就“face book”商标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认定刘红群申请注册“face book”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认定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2011年1月,刘红群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face book”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糖果”,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茶饮料、土豆片”,第30类“咖啡饮料、冰(饮料)、蔬菜汁(饮 料)”等商品上。 Facebook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Facebook公司不服,于2013年4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两件商标作为引证商标。
2014年4月,商评委经审查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Facebook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红群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facebook”商标,此外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过“黑人”商标,还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过 “壹加壹”商标。 刘红群的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刘红群不服,随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若不予制止,到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撤销程序予以规制, 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注册行为。最终,北京高院认定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本着对商标的诚信使用的原则,善意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维护市场合理的竞争秩序,实现自己的品牌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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