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澳门豆捞”无效宣告案看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因被认为是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固有显著性,“澳门豆捞”的品牌拥有者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Macao Doulao,下称澳门豆捞公司)所拥有的第7807426号注册商标“澳门豆捞及图”与第8956088号注册商标“澳门豆捞MACAODOULAO及图”(以下统称系争商标)被安徽省蚌埠豆捞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Dollor Sega,下称豆捞世家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据了解,澳门豆捞公司于1998年在浙江省成立,是一家以经营连锁餐饮为主的集团公司,2004年开始使用“澳门豆捞”字号与商标。豆捞世家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是:系争商标中的“澳门”是我国特别行政区地名,而“豆捞”是特属于港澳地区的一种特色火锅,是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系争商标缺乏注册商标所需的固有显著性。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澳门豆捞公司对其“澳门豆捞”品牌通过全方位的广告宣传,在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形成特定市场含义,已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商评委对系争商标作出了维持注册的裁定。豆捞世家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澳门豆捞”商标实质上未取得有别于其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内容的其他含义,缺乏其作为商标注册所需的固有显著性。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至此,在餐饮服务上使用长达十余年之久的品牌“澳门豆捞”将面临着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的风险。
对于注册商标申请人而言,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前务必要保证申请商标具备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区分和识别的固有显著特征,或者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这样不仅能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更能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的纷争和诉累,在为企业节约成本的同时,也为企业专心致志打造品牌效应创造宽松顺畅的环境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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