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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如何保存

2021-03-24 18:03:04|231|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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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逐年增加,同时获准注册商标也是递增式增长。由于商标资源的有效性,同时也是为了盘活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制度,简称“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撤三”。“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就目前的趋势是,商标局倾向于支持“撤三”,以避免大量闲置的商标资源——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如果商标获得注册后又被搁置在一边就违背了商标存在的意义。因此对企业来说,如何避免因他人提出“撤三”申请而导致商标无效显得尤为重要。

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何为“商标使用”,即“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首先,我们应该厘清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内涵:“商标使用”的主体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时间是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商标使用”的商标图样应与注册商标一致;“商标使用”的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标使用”的方式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官司的输赢取决于证据是否“给力”,这就提醒企业在具体的纠纷中要未雨绸缪,只有做足准备才能避免事后诸葛亮。对企业来说,在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保存问题上重要的是两步走:先规范使用商标,再规范保存证据。

企业的规范使用商标一般要求是,使用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如果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轻易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或其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事项,很有可能导致自身商标被注销。此外,一般可以将商标的LOGO使用在商品、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

在保存证据上,根据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企业在留存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1)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的文件,包括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宣传资料、各种证明文件和报关文件等。

(2)如果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业务往来的,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些电子数据书面化,在货物签收时,可以让对方一并签收,这样就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3)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4)值得注意的是,在保存证据中,除了对证据的种类、方式要求规范外,还须强调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能力,即各证据之间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所需证明的对象可以得出唯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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