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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天下”与“养生堂”商标侵权案

2021-03-24 18:03:00|595|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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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之道,得养生焉”。当今“养生”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也成为国人奉行的生活理念。不过,近日,“养生”二字已超越了我们一般理解的价值范畴,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讲,其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的尴尬局面。总部位于台湾的养生天下公司,其申请注册的“养生天下及图”商标被指与引证商标“养生堂”构成近似商标。

2015年10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养生天下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养生堂”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前,养生天下公司和养生堂有限公司就经历过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且各自一胜一负。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根本在于使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但是对其保护的程度不宜过度,否则容易导致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将影响公众利益。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可以正当使用的情形,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当然,其他人在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时,也要注意使用方式。如果是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使用或者使用并非出于善意描述和说明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则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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