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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署名权纠纷案

2021-03-24 17:03:02|304|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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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歪曲、篡改原著《鬼吹灯》,且没有署名,已将小说改编权转让的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及导演陆川等诉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2016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影公司等4家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但未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被告陆川作为导演不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电影《九层妖塔》的发行、播放和传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影片已经在片头为原著进行署名,足以使得一般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著小说改编这一事实,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且影片的创作者对原著的改编依法且恰当,并不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明确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但这并不等于为作者署名,故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本案中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以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由于导演陆川不是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承担责任,张牧野的百万元索赔不能获得支持。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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