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要有显著性
2021-03-24 17:03:13|257|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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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名跨国化妆品公司,欧莱雅(英国)有限公司一直坚持打造“从指尖到发梢的美丽”,旗下不仅拥有众多品牌,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值得借鉴。然而,早先欧莱雅(英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公司)却因1件国际商标在华的领土延伸保护问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产生了纠纷。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国际注册第G1151247号“OR ROUGE”商标,注册人为欧莱雅公司。2013年3月16日,欧莱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4年1月20日,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驳回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的法语含义为“金色、红色”,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缺乏显著性。最终北京高院判定欧莱雅公司的“OR ROUGE”商标于获得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小编认为,虽然欧莱雅公司胜诉了,但也反应出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而且商标本身就是为了突出差异,易于辨认,因此建议大家注册申请的商标最好选经过精心设计的,有个性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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