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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原来如此简单!

2021-03-23 15:03:38|196|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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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三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二、撤三现状分析

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将撤三制度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主要原因:1.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2.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1.指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三、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1.缩减纸质证据材料至100页以内;

2.倡导用光盘形式代替纸质形式提

分享更多知识产权知识,让企业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商标出现撤销三年不使用时,被撤销商标申请人应该于收到撤三答辩通知书2个月内收集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撤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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