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商标注册要凉凉!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新《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有限制性规定,申请商标如果侵犯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那就很难被核准注册。
那么,现有的在先权利指的是什么?它包含哪些内容?申请人需要了解并且避开这些“禁忌”,申请商标的成功率才会更大。
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持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使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遭受伤害。此处的“在先权利”不是指商标权,而是指他人仍在享有的其他在先权利。
这些其他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或字号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和装潢权、网络域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权等。这些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依法享有各项权能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将这些权利的对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极大可能被驳回。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内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受到法律保护。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标申请人要避免将与外观设计近似的图样申请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国家赋予作者、创造者或出版者对作品拥有的专属权利。申请人想要将他人的绘画作品注册成商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
四、企业名称权。如果商标中的文字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则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损害。
五、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六、网络域名权。随着网络的发展,域名成为网页所有者的代号或标识。域名与使用其域名的网站相结合,已成为网络用户认知网页所有人及其业务的唯一指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域名具有与商标、商号、姓名等相抗衡的民事权利。
七、自然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经营之中,其本质上具有营利性质。
八、自然人的姓名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自然人的姓名具备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功能。特别是某些著名人物或公众人物如明星等,因其本身的社会信誉或地位而具有公众号召力,如果以其姓名作为商标,对特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强烈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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