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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生效,商标和商业广告中都不得出现这些内容

2021-03-22 22:03:32|294|起点商标网

为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获全票表决通过,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小编为大家截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对商标有关的规定,各位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要注意避开相关的禁止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说到商标注册禁止性条款,我们顺便重温一下商标法里规定的还有哪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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