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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有必要吗,驰名商标保护表现在哪里

2021-03-22 21:03:44|172|起点商标网

一、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一)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驰名商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素质、技术状况、管理水平、营销技能和竞争实力。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调查,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商标中所占的比例不足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市场份额40%。从某种意义上讲,驰名商标就是重要的生产力。而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企业赖以生存和壮大的市场,维护企业及其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

(二)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这种标志之价值不在于其识别功能,而体现在声誉上。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的价值一般来讲就是商誉 。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创利能力,极易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觊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以假冒、抄袭他人驰名商标等方式,以达到贬低、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而驰名商标的声誉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其所有人努力劳动所创造的,是其巨大投资之回报,理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驰名商标是其所有人取胜对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场竞争主体往往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诸如假冒驰名商标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际上企业的竞争集中表现为商标的竞争,市场向信誉好的商标聚集,驰名商标瓜分市场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代表经济利益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也成为国际经、科技合作中尖锐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护消费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也应该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

二、驰名商标保护表现在哪里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驰给予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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