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叼呡”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复审!
“叼呡”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复审!
关于第32874823号“叼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5916号
申请人:厦门果森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4823号“叼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名称释义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叨呡”易使消费者联想为“刁民”,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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