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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什么,保护措施是怎样的?

2021-03-21 21:03:51|204|起点商标网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再次,虽然我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是国内的没有国外的,但对于国内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也视其具体情形,而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根据该规定,注册不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得的,也不是用于欺骗的目的,那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册5年内对其注册提出争议,才可以撤销,如果争议在5年之后提出的,则不能再撤销。可见这也是对其他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然而对于以欺骗的手段或用于欺骗的目的,那就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何时提出异议,都将予以撤销。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而且把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规定商品商标扩大到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我国新《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我国新《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说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将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将要受五年时间限制。

此外,我国的新《商标法》还规定了禁止对商标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禁止国外一些企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为我国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开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另外,新《商标法》还赋予工商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赋予商标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自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这一切也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是我国《商标法》还有不足之处,如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的问题未作规定。淡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从而使侵权人利用他人的商标信誉,并直接削弱驰名商标的宣传作用,削弱商标对商品质量的证明作用,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将淡化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禁止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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