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核准审查程序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办理转让手续:
一、将注册商标转让[1]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二、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三、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四、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商标转让核准审查程序如下:
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
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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