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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特殊标志的申请人规定

2021-03-21 15:03:12|168|起点商标网

下面来看看申请特殊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从国际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1)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 的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筹备者。

(2)申请特殊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并拥有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B、制定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标志申请人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特殊标志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1: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

2: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3: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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