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规定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下面来看看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 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
(2)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C、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D、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1、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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