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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撤三中可以使用的实际使用证据

2021-03-07 10:03:57|168|起点商标网

哪些属于使用实际使用证据

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

2、标注有商标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3、标识有商标名称的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

4、印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平时在使用商标时,我们需注意保留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另外商标如果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出现,也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使用证据。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如果商标是许可他人使用的,那么还需要提供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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