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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的哪些事儿

2021-03-07 10:03:38|154|起点商标网

我们先为讲述关于“撤三”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收到通知后需要做什么

当你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就意味着,你的商标,被其他主体提了“撤三”申请。收到通知后,需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通知中所注明的期限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过程称为商标撤三答辩。

三、什么是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

2、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

3、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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