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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021-03-02 19:03:18|225|起点商标网

对于出质人而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意味着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与担保的债务捆绑在一起,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可能被迫变卖商标专用权以清偿债务,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多年经营的品牌将不复拥有。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以上因素使质权人更加关心被质押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况及其变现价值。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前,应做好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事先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所出质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要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出质人是否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只有出质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利人,才有权处分该权利,用以担保相应的债务。由于我国自1995年起对办理变更和转让注册商标时不再采用附送商标注册证并在原证上加注的方式,而采用另发变更和转让证明的方式,因此注册证上标注的所有人名义并不能作为确定该注册商标现有权利人的唯一依据,利害关系人应同时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该商标的权利归属。

2.用于出质的商标是否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只有有效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因此,质权人应该了解清楚用于出质的商标是否存在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专用期满未依法续展而丧失了商标专用权等情形。

3,用于出质的商标是否被人民法院予以查封。

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注册商

标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同意,商标局不得为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4.质押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包括许可的期限、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的数量、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情况以及被许可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等,都会直接影响该商标的价值。质权人对此应综合考量,如果担心出质人对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能给予有效监督,可能无法尽到维护商标信誉与价值的义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要求其终止许可合同。

5.用于出质的商标是否存在可能被撤销专用权的案件或权属纠纷诉讼。

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的案件主要有: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3)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向商标局提出的因注册人消亡而注销其注册商标的申请。

权属纠纷诉讼是第三人对受让商标的权利归属提出的争议,该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该类案件结果可能导致原注册人不再拥有商标所有权。如商标确实存在上述不稳定因素,质权人应审慎客观地分析案件结果可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影响,以作出决定。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主合同及其从属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或者签订最高额质权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在主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才能生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特别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说,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自动转为由质权人拥有。

 

(三)注册商标申请质押登记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进行质押。以保证质押商标的可流转性。

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因此具有可流转性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前提。我国目前对注册商标的转让采取的是核准制,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韵商标了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时,也应遵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的原则,以保证被质押的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障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注册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变现获得优先受偿。

在商标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同一注册人在与申请质押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还可能申请了多个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且在办理质押登记时上述商标可能尚未获准注册。对此,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约定,在这些商标申请获准注册后,应及时补办质押登记,以保证被质押

商标的可流转性,保障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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