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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2021-02-17 08:02:27|249|起点商标网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固,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交往中普遍受到重视的问题。一九八八年欧洲共同体发布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法协调法令》,要求各成员国依据指令协调国内法。一九九四年世界贸易组织签著了TRIPS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的保护同題。近几年,各国都在陆续修改本国的商标法,以期与TRIPS协议相一致。综合各国修改商标法的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儿种发展趋势: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更丰富了
    以往各国的商标立法中,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一般有文字、字母、图形或者其组合。在有的国家,数字、姓氏、地理名称、肖像、塑像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极少数国家允许注册立体商标和听觉商标。而按照现在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大大放宽了。一九八八年发布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法协调法令》规定:商标可以由任何能够区别于其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构成,包括文字、姓氏、图形和产品形状及包装。根据该指令,修改后的法国商标法规定,任何看得见,或者可以听得见的,具有显著性并能够写出或者画出符号的均可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的一部分,如姓氏、化名、地名、字母、数字、图画、标签、印记、花边图案、浮雕图形、全息图形、彩色或者浓淡彩影组合、音乐短语、改编的乐曲、建筑物的表面形状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TRIPS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当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成员可以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2013年、2019年我国的《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了拓展,《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別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顔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受保护的种类更多了
    早期各国的商标法只将商品商标纳人保护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越来越发达,因此,除了需要商品商标外,还需要服务商标。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保护服务商标。除服务商标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以及立体商标、听觉商标、味觉商标也得到不少国家的保护。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既保护商品商标,又保护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顔色商标、听觉商标。    (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更高了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清,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文本第六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一旦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产生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时可以保护该驰名商标。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许多国家都修改了其商标法。我国的《商标法》也做了相应修改,《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清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事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清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事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四条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撤销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进行了规定,从而使得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严格了。    (四)商标权保护的有效期更一致了
    所谓商标权保护的有效期,是指商标获得法律保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对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各国商标法大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有效期限长短不同。TRIPS协议第十八条规定,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七年。《商标法条约》第十三条第七款明确规定:首次注册有效期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十年。尽管美国一九四六年号汉姆法规定,商标注册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但一九八八年修改法律时改为十年;英国、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原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七年,续展注册为十四年,但商标法修改后,商标注册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十年。我国《商标法》从一九八二年开始制定起,就规定商标注册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换言之,各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保护期逐步趋向于十年。
    (五)保护商标权成为众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一般是由私法来调整的。但是,在各国保护商标权的具体实践中,除了通过商标法对商标权进行法律保护外,还可以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广、适应现实灵活的优势,弥补商标法的保护不足。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各国也利用刑法、行政法来调整。德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对商标、商业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并不排除其他法律规定对这些标志的保护。我国的《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或者遭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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