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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

2021-02-17 08:02:29|264|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之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允许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擦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依此规定,实践中,商标申请人接所属国可分为国内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按主体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申请人和共有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
    1、申请人是中国人的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定、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一般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即中国公民,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关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題,目前立法尚未规定,学术界则存在不同观点)。至于自然人的死亡一般分为二种,一种为自然死亡,一种为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时间既是医学问题又是法律同題,有脑死亡说、心跳停止说等等,一般以医院死亡证明或者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由法院宣告,死亡时问是以下落不明之日起满四年还是法院的宣告时间算存在争议,这点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商标权的移转以及第三人申请注销的意义很大,小编认为采取后者即认法院的宣告时问算比较明确,商标局凭法院裁定书即可认定起算时间,操作性强。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理应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法规的调整。实践中,自然人办理商标事宜可以分以下类型: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商标事宜;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的纯获利益的商标事宜(比如商标权人临终前立下遗嘱,将价值数亿的商标权列子五岁孙子名下从而发生的商标权的移转申请);三是其他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元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或事后追认的商标事宜(如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之间还需订立相关合同(如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小编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国内自然人办理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般为身份证,还包括含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户口薄、户籍证明等。商标局于2003年l2月9日下发的商标申(2003)184号文《关于自然人中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宣须填写身份证号码的通知》中指出:“为避免因自然人姓名完全相同造成商标权混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填写申请文件时,应在申请人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规定:“16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2)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则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联营法人五种。中国法人办理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其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设立时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如批文)等。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営企业、法人筹备处(组)、特定的会议等。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商标权的主体,其办理商标事宣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其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设立时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如批文)等。.
    国内商标申请人一般为自然人或企业,但在实践中也曾遇到以下几种特殊的申请人:(1)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如某市平江区人民政府在35类申请“平江新城”商标,某县委宣传都在35类中请。“恵女”商标;(2)行业协会、群众团体、自治组织等及真内设机构,如果市工商联家具行业商会在20类家具中申请商标,某卫星电视中心在16类申请商标;(3)宗教团体、寺庙,如河南省某寺寺务委员会在41类申请商标;(4)临时性机构,如中华某文化节筹备工作委员会在20类申请商标;四种申请人,小编认为,第(1)种即党政机关不宜作为商标申请主体,早在1992年,中办、国办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92年5号),指出党政机关主要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自然不宜作为商标申请主体;后3种则可以作为申请人,理由是商标申请权作为一项私权,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因此《商标法》第4条应作广义理解。商标局也曾于2004年11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法认定中国嵩山少林寺(河南)第41类的“少林寺”商标为驰名商标。至于这些申请的商标能否被核准,商标局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审查,社会公众也可以依法提起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    2、申清人是外国人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还规定:“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意义上的外国人的划分标准以国籍为主,以经常居所或营业所为辅,反映了外国人在我国商标申请权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国民待遇与互意待遇原则,与国际上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立法趋势相一致,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1)外国自然人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外国自然人分为两种:一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自然人,另一种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自然人,两者的注册途径也不同,前者类似中国自然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后者只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何为经常居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同題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高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经常居所有别于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結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外国自然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办理。
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经常居所证明为居留证;港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或身份证,经常居所证明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人士的申请证件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上述申清人应在申请人中文名称之后标注其身份证明编号。
    (2)外国企业
    而外国法人分为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和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前者办理商标事宜等同中国法人,后者只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企业依照注册登记国说的观点由其母国法律规定,其身份证明也是如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外国企业的规定涉及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商在我国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2、在我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管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3、在我国为进行连续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对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我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子一般认许。在第二种方式下,因为“三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同题。对于第三种方式,以前我国法律规定不甚详尽,散见于行政法规、政策之中,其中主要有:《公司法》第九章第199~205条,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代表处登记同题的通知》、《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营业所即经营场所,而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本交流等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的是非直接经営性活动故其没有经营场所。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在我国有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的经营类型仅限于以下几种:(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直接办理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理论上,无国籍人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参照外国人的标准。实践中,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在大陆办理商标事宜也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二)单一申请入和共有申请人
    商标申请人按照主体数量可分为单一申请人和共有申请人,单一申请人,即商标申清人仅为一人;商标申请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为共有申清人。
    《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有中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为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共有商标须指定一名代表人,没有指定的,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视为代表人。共有商标的出现,为当事人选择提供了一个新渠道,但共有人也容易造成商标状态的不稳定,实践中已经出现共有申请人为900多人的情况,这种商标权利的行使将极为不便;同时,代表人和与其他共有人有何区别,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作规定。实践中代表人的行为视为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起到类似申请主体的联系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共有人申请商标的途径也根据代表人的法定状况而定,即代表人为中国人(中国自然人、中国法人或中国其他组织),那么共有人就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表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那么根据其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有无而分不同的情况。共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包括全体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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