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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核准注册及公告

2021-02-17 03:02:19|197|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核准注册是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决定性环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在两种情形下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一是商标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二是虽提出异议,但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当然,要对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核准注册,还要等到裁定生效后才能核准。若商标局在裁定生效前核准注册的,该注册无效。应当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商标局对商标核准注册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证是标志注册申请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书面凭证。其记录的内容如下:
    商标注册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商标图样、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商标权期限。如果注册后发生变更、续展或者转让等情况,也要记载在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公告应当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将商标注册公之于众,使之生法律效力;二是便于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不当注册商标。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核准注册预示着一个完整的商标注册程序已经完成,需要说明的是,商标获准注册后,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种类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该提出变更申请。如果商标权人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擅自改变商标标志、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注册商标则有被撤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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