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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理由时间及异议复审的要求

2021-02-17 03:02:44|194|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所谓商标异议,是指他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公告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商标权人、在先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商标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人称为异议人,异议人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和利益。而对于无利害关系人,一般是以公告的商标属于禁用标志为由提出异议,当然,他们也可以公告的商标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的《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程序应当依序进行。即商标异议只能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只能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均不是终局裁定,因此异议裁定和复审裁定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审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才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此处的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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