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的流程
2021-02-17 03:02:06|197|起点商标网
商标权的转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权转让,所以,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合同转让的程序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之间,为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其中,“签订转让协议”是商标法在2001年修正后新增的要求,但新商标法并未对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注册商标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权的转让属于企业资产的重大变动,不像在商店购物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既方便保存,又有据可查,在产生纠纷时比较容易举证,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进行审判或者作出裁决。而且,商标法使用的“签订”一词一般只适用于书面合同,这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我们的观点。按照《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 (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应当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及转让双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双方印章。同时还应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按照规定交纳费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具体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三)核准
商标局收到转让商标权的申请手续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商标转让条件的申请,应当核准转让,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进行公告;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或者认为不符合商标权转让其他法定条件的转让申请,应当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四)公告
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从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享有受让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该注册商标剩余的有效期限,即10年减去已经过去的时间。
转让合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之间,为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签订的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其中,“签订转让协议”是商标法在2001年修正后新增的要求,但新商标法并未对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注册商标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权的转让属于企业资产的重大变动,不像在商店购物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既方便保存,又有据可查,在产生纠纷时比较容易举证,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进行审判或者作出裁决。而且,商标法使用的“签订”一词一般只适用于书面合同,这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我们的观点。按照《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 (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应当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及转让双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双方印章。同时还应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按照规定交纳费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具体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三)核准
商标局收到转让商标权的申请手续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商标转让条件的申请,应当核准转让,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进行公告;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或者认为不符合商标权转让其他法定条件的转让申请,应当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四)公告
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从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享有受让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该注册商标剩余的有效期限,即10年减去已经过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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