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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宣传的重要性

2021-02-17 02:02:36|222|起点商标网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给本企业产品所规定的商业名称,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标名称,它是商标中可以称呼的部分,如“万宝”、“长虹”等;另一部分是商标标志,是商标中可以被识别但无法用语言称呼的部分,如记号、颜色、图形等。商标与品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都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第二,其视觉识别符号是相同的,都由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物构成。
    二者的区别是第一,商标强调可视性,并不强调可称呼性,我国商标法只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有些商标只有图形,可以识别但无法称呼;而品牌强调可称呼性,任何一个品牌都有一个可称呼的名字。
    第二,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受商标法保护,具有排他性;品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一个品牌的标志不作为商标注册,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人们在习惯上更多地把商标与文化、消费档次、企业形象等联系在一起;而作为区分性标志时,通常称商标。在实际生活中,有80%左右的商标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案组成,这些品牌在称呼上与视觉识别符号上都与商标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往往把“品牌”与“商标”混用。因此,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或者是品牌的核心部分——视觉识别形象,因此,商标宣传对于树立品牌形象至关重要。    企业的名牌战略目标是创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而国内外对弛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都将商标宣传的广度列入必备条款。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证明文件。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第1708条中规定“在确认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有关领域的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在一国地域内通过宣传促销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的1993年修订文本的第48条,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条标准,其中前两条是:“(1)有关商标在消费者大众中的知名度;(2)该商标的广告或其他宣传的范围”。上述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商标宣传情况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换句话说,即使销售额再高,但宣传不广泛、不持久的商标,是不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当然,由于我国采用的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所以驰名商标并非必须由权威机构认定,比如“英雄”(自来水笔),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才发布公告,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但是在这之前,“英雄”早已驰名全国了,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说它不是驰名商标。不管是否由权威机构认定的驰名商标,它们的“驰名”都必须依靠宣传,其宣传的广泛性和持久性,是衡量一个商标是否驰名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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