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2021-02-17 02:02:27|199|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对商标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关商标权的主体的规定各国比较一致,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加工、制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此次修订将原来的“个体工商业者”修改为“自然人”,这样就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提法相一致。因此我国商标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必须是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还增加了共同主体的规定,这样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拥有同一商标,共享商标权利和共担商标义务。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工艺等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还可以成为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按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对等原则在我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享受商标权利并承担商标义务。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主体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权的客体作了具体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规定与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与修改前的商标相比较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增加了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
同时,我国商标法亦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标志—禁用标志,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因为禁用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更谈不上注册了。具体哪些标志属于禁止注册内容,请点击:《哪些标志不能注册商标》。
此外,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不得注册的标志,因为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上实行的是注册原则,因此不得注册的标志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虽然规定不得注册但没有禁止使用,这些标志主要有: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重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上述标志在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对商标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关商标权的主体的规定各国比较一致,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加工、制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此次修订将原来的“个体工商业者”修改为“自然人”,这样就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提法相一致。因此我国商标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必须是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还增加了共同主体的规定,这样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拥有同一商标,共享商标权利和共担商标义务。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工艺等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还可以成为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按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对等原则在我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享受商标权利并承担商标义务。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主体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权的客体作了具体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规定与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与修改前的商标相比较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增加了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
同时,我国商标法亦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标志—禁用标志,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因为禁用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更谈不上注册了。具体哪些标志属于禁止注册内容,请点击:《哪些标志不能注册商标》。
此外,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不得注册的标志,因为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上实行的是注册原则,因此不得注册的标志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虽然规定不得注册但没有禁止使用,这些标志主要有: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重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上述标志在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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