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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淡化保护的现状(1)

2021-02-16 17:02:41|253|起点商标网
 在TDRA之后,美国的淡化保护立法呈现出联邦立法统一,但州法相对混乱的格局。至于普通法的发展,在联邦立法的影响下几乎停滞。
据笔者在Westlaw数据库中的统计,美国的各州反淡化立法可以分成五类。
第一类,依照1964年枟州商标示范法枠版本立法的,共有Alabama、Dela‐ware、Louisiana、Maine、Massachusetts、Missouri、NewHampshire、NewYork、RhodeIsland、Texas等10个州。
第二类,依照1992年枟州商标示范法枠版本,或者说1995年联邦反淡化法(FTDA)的版本立法的,共有Arizona、Arkansas、Connecticut、Florida、Hawaii、Idaho、Illinois、Indiana、Iowa、Kansas、Minnesota、Montana、Nebraska、Nevada、NewJersey、NewMexico、Pennsylvania、SouthCarolina、Tennessee、Utah、Washington、WestVirginia、Wyoming等23个州。
第三类,立法没有依照以上两类版本,但属于1964年或者1992年枟州商标示范法枠的演绎版本的有2个州,例如,Georgia州采取的是比较独特的1964年枟州商标示范法枠版本,在淡化对象里加上了广告样式;Alaska州立法属于1992年版本的演绎版,关于淡化的定义中没有“不管是否存在两者之间的竞争或者消费者的混淆”的表述。
第四类,依照2006年TDRA,或者说2007年的枟州商标示范法枠版本,共有California、Mississippi、Oregon等3个州。
第五类,没有淡化法条款的,共有Colorado、Kentucky、Maryland、Michigan、NorthCarolina、NorthDakota、Ohio、Oklahoma、SouthDakota、Vermont、Virginia、Wisconsin等共12个州。其中有两个州,即俄亥俄州和密歇根州,被认为具有普通法意义上的淡化条款。但通过上述研究所列举的案例,说密歇根州通过司法承认淡化可能有一些牵强,在DavidSWelkowitz看来,密歇根州的新近的案例表明其司法立场不再支持淡化。俄亥俄州虽然没有淡化法条款,但在Amer‐itech案和Thelaw.net案中明确表示司法支持淡化的立场。但从这些案例中也可以看出,由于联邦淡化法的出台,其判决过程自然地受到联邦立法的影响。其判决与其说是受到普通法发展的影响,莫如说是受到联邦淡化立法的影响。
该统计还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的各州反淡化法主要依据1964年版本,因而具有如下特征:与Schechter最初的理念不同,州法并非只保护“臆造或任意性”商标,所有具有显著性的而不是“驰名”的商标都可能获得反淡化救济。州法要求在先商标所有人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时,应当证明存在淡化的可能性。州法只提供禁令救济,而没有规定损害赔偿。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1992年版本逐渐形成。其保护的商标不仅要具有显著性,还要具有驰名度。对淡化保护也不再强调“淡化的可能性”的损害标准问题,而与FTDA条款类似的“造成损害”的文本成为主流,至少从文本角度看是对于实际损害的看重。州法也不单单提供禁令救济,在被告具有故意的情况下同样适用损害赔偿等多种救济。但某些州对于淡化条款加上了限制条件,比如比较广告、新闻报道等,而某些州没有采纳。至于进入2007年后的跟随联邦TDRA立法的几个州,其版本主要是突出了淡化包括弱化和丑化两种类型,并重申了“淡化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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