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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4)

2021-02-16 17:02:13|235|起点商标网
 在2007年5月的TEMPUR‐PEDIC棆案件中,原告是丹麦著名的泡沫制品生产销售商及其在美国肯塔基州的被许可人,主要经营高级床垫、枕头及相关产品。原告的产品有20年的保修期,但其称只对初始购买者有效。原告的保修政策是:在产品销售之后的前10年,客户如有任何问题,将进行无条件的修理和一些小件的更替。
而在10年过后,则维修价格是产品原价的50%,以后每年有5%的上涨,直到最后保修期过。因为原告维修期的承诺,原告对于产品质量有严格要求。其对于产品销售实行特定的许可制度,只允许其认可的一些厂家,并且其员工要接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培训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产品销售、产品运输以及产品维修等售后服务。原告为了对终端市场能有所控制,曾经在2004年到2006年期间和销售商签订了新的合约,约定销售商只能将产品卖给终端用户,而不能卖给其他的销售商。
但是这一合约并没有覆盖所有的销售商。被告BNB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一家床上用品销售公司,其没有获得丹麦原公司的许可,但其销售的产品包括从原告的销售商处买来的正宗的TEMPUR‐PEDIC棆牌的泡沫产品。被告还通过Ebay在网上对其产品进行销售。但是,本案出现的问题是,被告的运输员工并没有接受正式的培训,其对客户的产品也往往并不安装,而且被告对于产品的运送是用比原告的产品小一号的硬纸板装运,这就使得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会遭受挤压,进而影响其产品质量,从而对售后服务的保修产生影响。原告认为此举导致对其商标的丑化。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传统的商标丑化的情形是将商标使用在色情、毒品、非法行为等情境。但是从既决案例看,丑化的适用范围并非仅仅是在那些情境。此外,法庭还分析了平行进口所导致的灰色市场是否合法的问题,认为在本案的情形下,由于被告的重装与运输已经导致了产品质量的变更,所以在过程中既存在商标侵权,即导致消费者认为是原告的产品及其售后服务不行,同时也对原告的商品造成了丑化。
在2007年7月的PepsiCo案件中,原告是全球知名的百事可乐饮料公司。被告使用原告百事可乐的正宗瓶子,灌装上自己配制的饮料后,在百事可乐专柜出售。被告灌制的饮料在颜色上模仿百事可乐,但质量远不及百事。此外,被告使用的瓶盖没有做特殊处理,有一些尖锐的凸起容易导致客户受伤。而百事对于产品有严格的质量要求,所有的瓶盖边沿都会通过技术处理而使之光滑。法庭首先肯定了一般的客户会产生混淆的可能,因而判定被告商标侵权。同时,由于被告提供的饮料质量低劣,很多人会以为百事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并且其中一个被告还将百事的商标与隐藏的非法毒品关联在一起,因而被告的行为贬损了原告的商誉,构成TDRA下的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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