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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2021-02-16 14:02:13|206|起点商标网
 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表述中包含了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主体与专用权获得条件等要求。根据这一条款,赋予商标专用权受到几项条件限制:
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专用权
1.商标所有者由成员依据国内法认定
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商标所有者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享有者。但是这一条款并未规定确定所有人的条件。从实践上看,世界各国认定的标准也不完全一致。根据美国商标法的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的最先使用者是商标的所有者,商标注册人只是注册商标推定的所有者,而在绝大多数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专用权赋予商标注册人,申请人经注册才成为商标的所有者。
在综合拨款法案中,专用权的享有主体是一项重要的争议问题,这也反映了不同国家认定商标所有者依据的不同。(在综合拨款法案中,欧共体提出商标权应属于注册商标之人,美国主张商标权属于商标真实的所有者。二者的观点区别在于,欧共体同意商标权本质上应属于商标所有者,但注册制度本身可以推定为注册人为商标的所有者,商标注册者经注册即可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其观点强调注册者获得法律推定的权利。而美国的观点强调,注册者与商标所有者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注册者不能获得商标所有权。基于商标注册人非真实的所有者,可以不给予注册以所有权。而欧共体认为,二者虽然存在区别,但是注册商标之上必然存在一真实的商标所有者,但在未确定真实的商标所有者之前,商标注册者应当获得商标专有权。该问题可详见本文第三章相关论述。)上诉机构通过对TRIPS协定以及巴黎公约条款的详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TRIPS协定以及巴黎公约并未规定确定商标所有者的条件,成员可以根据国内法自行确定。(Thomas Cottier. Concise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IP law:TRIPS,Paris Convention,European en-forcement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8:16.)这一结论表明TRIPS协定并未对商标所有者如何确定予以明确指示。2.商标所有者之外享有专用权的主体
被许可人(无论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并非是真正的商标所有者,并不能自动行使商标专用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禁止第三方侵害商标专用权以行使商标的专用权利。有学者基于商标被许可人的划分,对不同的被许可人能够行使的专用权进行了分析。对于独占被许可人,一般来说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实施商标专用权,无须取得所有者的同意。就普通许可与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而言,国内法中也给予实施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当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只有在所有者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普通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才能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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