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拨款法案的基本事实
2021-02-16 14:02:15|238|起点商标网
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争议案件涉及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该节于1998年10月21日经签署成为法律。第211节所针对的是与使用于古巴政府于1959年1月1日或之后所没收的商业或资产中的商标、商号、商业名称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本案中所争议的第211节(a)(1)、(a) (2)与(b)款被指控与TRIPS协定有关条款不一致,其规定如下:
第211节(a)(1) :尽管有本法其他法律条款规定,根据1998年9月9日生效的联邦条例汇编第31编第515. 527节,在一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与曾使用于被没收之商业或资产的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情况下,不得授权或批准任何相关交易或支付,除非经该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原始所有人或其善意的利益继承人之明示同意。
第211节(a)(2) :任何美国法院不应承认、执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确认一指定国民根据普通法权利或依有关此类被没收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的第515. 527节所获注册而主张的权利。
第211节(b):任何美国法院不应承认、执行或其他方式确认一指定国民或其善意的利益继承人依1946年商标法第44节(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6节)(b)或(e)款,就与被没收之商业或资产中所使用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一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而提出的任何条约权利,除非经该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原始所有人或其善意的利益继承人之明示同意。在美国,所有由古巴国民拥有权益的财产交易需要获得外国资产管理局(OFAC)颁发的许可。该局制定了一项专门针对古巴资产的条例,即《古巴资产控制条例》(CACR)。凡涉及CACR所规定的资产交易,均需获得OFAC颁发的许可。以往OFAC一直允许CACR所规定的资产交易。在本案争议涉及的综合拨款法211节颁布之前,古巴国民在美国一般都可以申请获得普通许可,注册或续展其持有的商标,不受该商标是否属于古巴没收资产中所使用的商标的事实影响。意即古巴国民可以在美国取得商标注册并得到保护。但是根据综合拨款法第211节规定,对曾经使用于没收资产的商标,不得允许任何的支付行为,美国法院也不得承认或执行古巴国民在此类商标上的权利。CACR也据此进行了相应修改。
第211节(a)(1)的实际效果就是在没收资产上所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的持有人无法再取得一般许可(除非能够取得原始所有人的明示同意),从而因无法交纳费用而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及续展,这样在事实上就否定了古巴国民原本根据美国法对用于没收资产的商标可以获得或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在美国商标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可以通过普通法上的使用或者成文法所确立的注册制度而获得。第211节(a)(2)的规定阻止了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持有没收资产上所使用的商标之人依据普通法与成文法而获得的美国法中的商标权利,第211节(b)的规定则阻止了法院承认与执行持有没收资产上所使用的商标之人依据美国所加入的条约所获得的美国法中的商标权利。
本争议案件涉及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该节于1998年10月21日经签署成为法律。第211节所针对的是与使用于古巴政府于1959年1月1日或之后所没收的商业或资产中的商标、商号、商业名称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本案中所争议的第211节(a)(1)、(a) (2)与(b)款被指控与TRIPS协定有关条款不一致,其规定如下:
第211节(a)(1) :尽管有本法其他法律条款规定,根据1998年9月9日生效的联邦条例汇编第31编第515. 527节,在一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与曾使用于被没收之商业或资产的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情况下,不得授权或批准任何相关交易或支付,除非经该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原始所有人或其善意的利益继承人之明示同意。
第211节(a)(2) :任何美国法院不应承认、执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确认一指定国民根据普通法权利或依有关此类被没收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的第515. 527节所获注册而主张的权利。
第211节(b):任何美国法院不应承认、执行或其他方式确认一指定国民或其善意的利益继承人依1946年商标法第44节(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6节)(b)或(e)款,就与被没收之商业或资产中所使用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一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而提出的任何条约权利,除非经该商标、商号或商业名称原始所有人或其善意的利益继承人之明示同意。在美国,所有由古巴国民拥有权益的财产交易需要获得外国资产管理局(OFAC)颁发的许可。该局制定了一项专门针对古巴资产的条例,即《古巴资产控制条例》(CACR)。凡涉及CACR所规定的资产交易,均需获得OFAC颁发的许可。以往OFAC一直允许CACR所规定的资产交易。在本案争议涉及的综合拨款法211节颁布之前,古巴国民在美国一般都可以申请获得普通许可,注册或续展其持有的商标,不受该商标是否属于古巴没收资产中所使用的商标的事实影响。意即古巴国民可以在美国取得商标注册并得到保护。但是根据综合拨款法第211节规定,对曾经使用于没收资产的商标,不得允许任何的支付行为,美国法院也不得承认或执行古巴国民在此类商标上的权利。CACR也据此进行了相应修改。
第211节(a)(1)的实际效果就是在没收资产上所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的持有人无法再取得一般许可(除非能够取得原始所有人的明示同意),从而因无法交纳费用而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及续展,这样在事实上就否定了古巴国民原本根据美国法对用于没收资产的商标可以获得或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在美国商标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可以通过普通法上的使用或者成文法所确立的注册制度而获得。第211节(a)(2)的规定阻止了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持有没收资产上所使用的商标之人依据普通法与成文法而获得的美国法中的商标权利,第211节(b)的规定则阻止了法院承认与执行持有没收资产上所使用的商标之人依据美国所加入的条约所获得的美国法中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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