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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机关

2021-02-11 23:02:37|211|起点商标网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条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查处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一条规定。增加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往往会涉及到一些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于现行的《商标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以罚代刑和刑事案件难以处理的现象,这样不利于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所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这条规定。对于增加的这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1)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履行这项法定职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这项法定职责,比如不查处违法行为,就属于失职行为,失职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资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如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则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于移送问题,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规定。其中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商标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尚未制定有关商标犯罪的立案标准之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3〕12号)执行。为了学习、使用之便,在此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一摘录: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罔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颍在1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远揄、邙寄、隐匿等挺供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标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悉劣社会影响、因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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