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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步审定

2021-02-11 22:02:53|274|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审查意见书
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在进行实质审查时,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核准的要求但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建议申请人进行修正。商标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将修正后的《审查意见书》、原申请件及原信封一并寄送商标局,以便对其继续审查。超过修正期限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该申请。因此,申请人应认真审阅《审查意见书》,慎重考虑是否修正以及如何修正。同意修正的,应按照《审查意见书》上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修正。
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务),与已注册的、已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相同、近似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的,审查人员将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申请人删除该部分商品(服务)。申请人修正时应注意:
1.将修正后的商品(服务)工整地填写在《审查意见书》中的《修正后的商品(服务)栏》中,不要漏填,并加盖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骑缝章。《审査意见书》中《修正后的商品(服务)栏》填写不下的,可另用附页附于《审查意见书》后,但应加盖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章戳。
2.只能按《审查意见书》删除商品(服务),不得补充商品(服务)。
3.《商标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服务)要保留原样,不得改动。
4.《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所粘贴的商标图样要保留原样,不得改动申请人不同意修正的,应在《审查意见》上用文字写出简要说明,并加盖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章戳。
(二)商标初步审定的特殊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遇到这种同日冲突的申请时,商标局按以下步骤和方式进行初步审定。
1.初步审定使用在先商标。
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补送使用证明通知书》,各申请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证明其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相应证据或经公证的影印件或复制品报送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不承认其所提出的使用日期。商标局对使用证据进行调查,初步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2.初步审定协议商定商标。
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将通知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商标避发出《协商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天内,视为送达。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有关申请人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应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由商标局按协商结果初步审定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其他申请人应撒回各自的商标注册申请。3.初步审定中签商标。
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书报送商标局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进行抽签决定初步审定商标。在规定抽签之日不到者,视为弃权,其余申请人继续抽签。商标初步审定抽签程序如下:
(1)抽签由商标局指定审查人员主持。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拒绝签字,视为弃权。
(2)抽签先后顺序,由申请人掷骰子决定。点大者先抽签,点小者后抽签。
(3)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监督进行,在抽签签字之前,要收取公证费。
(4)抽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写人《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
(5)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果。
(6)商标局依抽签结果初步审定抽中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4.初步审定某一个商标。
申请人均不能如期抵达商标局或者均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以公平方式做出裁定。初步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商标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是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以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这项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异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方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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