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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商标被指定国时的主要工作程序

2021-02-11 22:02:16|261|起点商标网
(一)申请件的受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周向商标局寄递一次经过其形式审查并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的、与我国有关的各类申请件及其国际注册号清单。商标局收到国际局寄递的各种申请件及其国际商标注册号清单通知后,按清单上所列国际注册号对申请件进行核对并按申请件的种类进行分检,如果发现差误,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同国际局联系,以求解决。对续展注册、转让、各种变更。删减、更正、放弃、注销、合并等商标的申请件分捡出来,并按这些申请件的国际注册号,从国际局出版的《商标注册商标公告》中,把他们在申请国际注册时的公告内容全部复印或从光盘中(国际局每月寄递一盘)打甲出来,与申请件放在一起,且将他们与领土延伸申请件和后期领土延伸申请件分开进行统计和审查、办理。
(二)审查
首先将这些申请件按时间顺序进行翻译、校对,然后由审查员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件进行实质审查决定给予保护、部分驳回或者全部驳回,有异议的给国际局寄递异议通知书,其审查准则与商标局其他各处的审查准则一致。
(三)代替在先国家注册、许可备案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办理。
(四)对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
1.异议期限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目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2.异议的办理
由于领土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是经国际局形式审查后公告的,商标局并未进行在先权的实质审查。而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对其都进行了在先权实质审查。因此,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与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的异议办理程序有所不同。第-,如果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实质审查中与在先权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树成商标相同、近似,商标局则将对其领土延伸予以驳回,退回异议人的异议书,并附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复印件和退回异议通知书;第二,如果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未被商标局驳回时,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则及时将该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局并简述其理由,同时要求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作出答辮,商标局将根据事实和理由作出公正裁定,视情况采用中文、英文或者法文将异议裁定书寄递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并将裁定结果通知国际局.。
(五)对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及办理方法
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国际注册商标在我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被驳回或异议的因际注册商标的争议期限,从该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闲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对国际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其办理方法和程序与向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提出争议的方法和程序相同。
(六)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期限及办理方法
对延伸至我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期限?从闼际注册商标在我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被驳回或者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期限从该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要求商标局撒销的?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应说明有关情况。其办理方法和程序与向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要求撤销的方法和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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