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单位指派总结他人技术形成的材料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2021-02-11 19:02:24|247|起点商标网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青年工人,我们公司的刘师傅是一名老焊工,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一套可大大提高焊接速度、改善焊接质量的焊接方法。在建筑技术大比武中,刘师傅以优质高速的技术而夺得焊接项目冠军,于是建委领导指示将刘师傅的焊接方法整理成材料在建筑业内部推广。由于刘师傅他文化水平低,表述能力差,而我是公司里的“文化人”,公司于是指派我帮助刘师傅整理材料。我以学徒身份与刘师傅一起工作,学习其焊接技术,并时常请教。经过两个多月的学习,我熟练掌握了刘师傅的焊接技术,然后根据自己的构思,草拟出介绍刘师傅焊接技术的写作提纲。又经过三个多月的编写,独立完成了12万字的“刘氏焊接技术”介绍材料,由建委油印散发到有关企业,材料上的作者署名为我的名字。
某科技出版社编辑见了这本油印材料,认为该技术向全社会推广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建议将材料出版发行。于是找到刘师傅联系出版事宜,刘师傅遂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便以《刘氏焊接法》为书名出版发行。作者署名为刘某,在前言中对我的整理工作表示感谢。该书发行后,我即向出版社提出版权异议,但出版社未予答复。在我与刘师傅交涉此事时,我们公司也提出,我们都是本单位职工,只有公司才有权对于该书主张权利。我想知道,究竟谁拥有《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如果向法院起诉,我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伤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法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创作,并由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 计、产品设 计图纸及 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 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可以肯定,刘师傅和建筑公司都不拥有该书的著作权,这种权利只能属于你,你可以通过诉讼来捍卫自 己的权利,但是,向法院起诉需要 具备一系 列 条件。
(一)你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刘师傅不拥有《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刘师傅承认该书是根据你所写的材料修改而成的,但认为无论是原油印材料还是出版的图书内容,都是介绍自己的焊接方法,自己有权决定修改和出版此书,这种理由显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刘氏焊接法”的油印材料是你构思编写的,整个材料从谋篇布局到文字表述,都是由你独立完成的,这种活动构成创作。尽管你整理的材料及后来出版的《刘氏焊接法》一书所讲的内容都是介 绍刘师傅的焊接技术,并且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刘师傅给予你巨大帮助,提供了素材。但是,刘师傅并未参 加你所进 行的具 体创作活动,他对材料如何编写、如何构思并未提出任何具 体意见,也从未与你达成 分享著作权的协议。但这种 行 为 只是辅助行 为,辅助行 为 不构成创作。刘师傅没有从事创作,不是该书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或者特别约定,刘师傅不是作者,也就不拥有该书的著作权,其 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行 为侵犯了你的著作权。
第二,建筑公司不拥有《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本案中,你是受公司领导的指派,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对刘师傅的焊接技术进行整理而编写成材料的,因而所编写的刘氏焊接技术介绍应属于职务作品。由于创作过程中既未利用公司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也未由单位承担责任,并且你也未与公司就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应属于你。该建筑公司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材料外,不享有对该材料的著作权。
此外,在行业内部推广的刘氏焊接技术 介 绍材料上有你的署名。同样根据上述《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你在 该材料上有署 名,所以应 该 视 为作者。
(二)你向法院起诉应该具备一系列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你在起诉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 系。该案中,《刘氏焊接法》著作权的归属直接影响你与刘师傅、建筑公司之间的经济利益,就属于这一条件。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刘某、出版社和建筑公司。
第三,有如上所述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刘某没有参与创作,建筑公司既未提供专门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也未承担责任,并且你也未与公司就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所以他们都不拥有著作权。
第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受该法院管辖。著作权诉讼由中级以上法院受理,一般向侵权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1.作品产生之后,作者要尽快到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这是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的最好方法之一。著作权登记既能够起到公示的作用,又可以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直接作证据使用。
2.法院诉讼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最后途径,能够对纠纷作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断。但是,凡事有利有弊,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司法诉讼最为耗时费力,当事人要慎重选用。
某科技出版社编辑见了这本油印材料,认为该技术向全社会推广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建议将材料出版发行。于是找到刘师傅联系出版事宜,刘师傅遂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便以《刘氏焊接法》为书名出版发行。作者署名为刘某,在前言中对我的整理工作表示感谢。该书发行后,我即向出版社提出版权异议,但出版社未予答复。在我与刘师傅交涉此事时,我们公司也提出,我们都是本单位职工,只有公司才有权对于该书主张权利。我想知道,究竟谁拥有《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如果向法院起诉,我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伤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法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创作,并由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 计、产品设 计图纸及 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 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可以肯定,刘师傅和建筑公司都不拥有该书的著作权,这种权利只能属于你,你可以通过诉讼来捍卫自 己的权利,但是,向法院起诉需要 具备一系 列 条件。
(一)你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刘师傅不拥有《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刘师傅承认该书是根据你所写的材料修改而成的,但认为无论是原油印材料还是出版的图书内容,都是介绍自己的焊接方法,自己有权决定修改和出版此书,这种理由显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刘氏焊接法”的油印材料是你构思编写的,整个材料从谋篇布局到文字表述,都是由你独立完成的,这种活动构成创作。尽管你整理的材料及后来出版的《刘氏焊接法》一书所讲的内容都是介 绍刘师傅的焊接技术,并且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刘师傅给予你巨大帮助,提供了素材。但是,刘师傅并未参 加你所进 行的具 体创作活动,他对材料如何编写、如何构思并未提出任何具 体意见,也从未与你达成 分享著作权的协议。但这种 行 为 只是辅助行 为,辅助行 为 不构成创作。刘师傅没有从事创作,不是该书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或者特别约定,刘师傅不是作者,也就不拥有该书的著作权,其 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行 为侵犯了你的著作权。
第二,建筑公司不拥有《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本案中,你是受公司领导的指派,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对刘师傅的焊接技术进行整理而编写成材料的,因而所编写的刘氏焊接技术介绍应属于职务作品。由于创作过程中既未利用公司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也未由单位承担责任,并且你也未与公司就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刘氏焊接法》的著作权应属于你。该建筑公司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材料外,不享有对该材料的著作权。
此外,在行业内部推广的刘氏焊接技术 介 绍材料上有你的署名。同样根据上述《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你在 该材料上有署 名,所以应 该 视 为作者。
(二)你向法院起诉应该具备一系列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你在起诉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 系。该案中,《刘氏焊接法》著作权的归属直接影响你与刘师傅、建筑公司之间的经济利益,就属于这一条件。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刘某、出版社和建筑公司。
第三,有如上所述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刘某没有参与创作,建筑公司既未提供专门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也未承担责任,并且你也未与公司就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所以他们都不拥有著作权。
第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受该法院管辖。著作权诉讼由中级以上法院受理,一般向侵权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1.作品产生之后,作者要尽快到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这是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的最好方法之一。著作权登记既能够起到公示的作用,又可以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直接作证据使用。
2.法院诉讼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最后途径,能够对纠纷作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断。但是,凡事有利有弊,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司法诉讼最为耗时费力,当事人要慎重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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