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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未经单篇著作权人授权的汇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021-02-11 19:02:29|287|起点商标网
我的一篇抒情散文在网上发表以后,被某出版社收录入其出版的一部网络散文汇编作品,一同收录的还有许多其他人的作品。这些作品除了给我们署名之外,均未在收录之前征求我们的同意,更未向我们支付使用报酬。我认为,该出版社的出版行为侵害了我的著作权。出版社辩称,网络散文集是一部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汇编人。对于汇编作品,出版者在出版该作品时,只要取得该书的整体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并不要求要将书中被汇编的单篇文章的作者都找到,并一个个地取得其许可。出版社拿出其与该书的汇编者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在合同中,文化公司将该部汇编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该出版社,并保证对于汇编作品的权利瑕疵承担担保责任,任何与汇编作品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都由文化公司负责解决。
但是,我从未授权该文化公司将我的作品收入其汇编的散文集中。请问,这种情况下,出版社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起诉,我想了解一下法庭审判具体是怎样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汇编人只有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够进行汇编。出版者在出版汇编作品时,具有审查该汇编作品中的原作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义务。该案中的出版社未尽此项审查义务,应该对你承担侵权责任。法庭审判是由一系列程序组成的完整过程。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和原作品原有著作权。
第一,文化公司的汇编作品没有产生合法的整体著作权。
某文化公司收入汇编作品的各篇作品在汇编作品形成之前已经独立存 在,均已经在网络上发 表。并各自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实践中,只有当汇编人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才能通过其创造性的劳动将这些单个作品收入一本汇编作品,从而取得了作为一个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可以说,整体著作权的权源来自收入汇编作品中的现有的各篇作品的各个著作权人各自的合法授权和汇编人在此前提下的合成创作与加工,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单个作品的个别著作权与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是源与流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如果没有个别著作权人的授权,汇编人的汇编行为就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的汇编行为当然不能够产生著作权法所承认和保护的汇编作品著作权。该案中,某文化公司擅自将你和其他人的散文作品汇编成网络散文集,既未获得你们的许可,也未向你们支付使用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这种未经许可的汇编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文化公司的汇编作品没有产生合法的整体著作权,其汇编行为实际是侵权行为。这种未经许可的汇编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出版社对该汇编作品的权源状况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出版者在首次出版一部汇编人声称是拥有合法著作权的汇编作品时,有责任审查该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是否合法产生。而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是否合法产生,关键要看汇编人是否获得了各个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真实授权。如果没有真实授权,该汇编作品就是侵权作品。这就是出版者对于汇编作品初次出版时的“双重授权”审查义务。
对于一部具有合法权源并且已经正式出版的编辑作品的使用或者再次出版,只需取得其整体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就够了,不必再找其中各个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直接的再授权。但对于初始出版一部编辑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承担上述“双重授权”的审查义务。是否尽了这种审查义务,不能光凭汇编人的口头承诺或者书面保证,必须要求汇编人出示充分的授权证据。如果汇编人拿不出足以令人相信的授权证据,就不能对其该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已经合法产生的主张予以肯定。否则,就与汇编人一起构成了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出版者是否尽到了这种审查义务,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上所述,文化公司汇编的网络散文集属于侵权作品,根本没有产生所谓的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出版社未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对于文化公司汇编的网络散文集的“双重授权”尽到审查义务。由于这个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出版社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承担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二)法庭审判是一系列程序的完整组合。
第一,开庭前的准备。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你和其他当事人,并公告你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首先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宣布开庭。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你们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你们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法庭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宣读勘验笔录几个阶段。你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你们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法庭辩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如果你、其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最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当庭宣判的,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同时告知你们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汇编人与出版者签订的关于汇编作品的权利担保协议并不能够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汇编作品中的原作品著作权人仍然可以直接向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必费尽心机去寻找飘忽不定的没有经济责任能力的汇编人索赔。
2.作为出版者,必须明白自己与汇编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够成为推卸责任的“万能保护神”,只有在出版之前严格履行自己的“双重授权”审查义务,并且有意识地保存这种已尽审查义务的证据,才能够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著作权纠纷中“稳坐钓鱼台,毫毛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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