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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的刑事政策

2021-02-11 16:02:56|237|起点商标网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是我国多年来的刑事政策。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指出:“知识产权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一些领域比较严重,其中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尤为突出。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大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制售盗版音像、图书和电子产品,严重侵犯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依法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和制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国家的一贯政策。”这个“一贯政策”来源于国家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严惩的总政策。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行为,如在一些地区一度出现的盗版光碟猖獗的现象等,必须依法严惩。刑法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且法定刑较一些国家要略高一些,就是这一政策的体现,也是知识经济社会提出的现实和必然要求。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高,对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侵犯知识产权可以收到一本万利之效,铤而走险的不法之徒越来越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向职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随着与世界经济联系的紧密,跨国犯罪也会大量增加。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情况表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时期,是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高发易发时期,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犯罪的增长和蔓延,不仅会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影响,而且极易丧失民心,导致信任危机,引发社会动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因此必须给予适当的刑罚处罚,以控制和预防这种行为的蔓延。
这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创新,合法转让和传播。我国提出,科技发展战略要从跟踪式发展转向自主创新和跨越式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所作的报告,通篇体现了创新与发展的思想。我们以为,其中心思想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发展发展再发展。美国一部《泰坦尼克号》电影的版权就赢利15亿美元,比我国一些省的国民生产总值还高。这就是知识的价值,创新的价值。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创新。为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为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转让和传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当民事法律手段、行政法律手段不足以震慑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必须以刑罚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经济学的新增长理论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知识和创新是人们为了谋取更高利润而进行的投入,知识具有溢出性,其他人不投入也可以通过“学习”获得这些知识,表面上看虽然提高了全社会的技术水平,但却打击了首创精神,最终导致全社会创新积极性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发展。由此可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一个有激励作用的法律机制。当然,法律鼓励的是对人类有益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对违反人性的、导致人性异化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则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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