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2021-02-11 15:02:03|253|起点商标网
什么是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通过出版合同约定取得的,在一定期间内独占的、排他的、以某种版本形式出版其作品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其本质特征是禁止权。
依《著作权法》第30条可知,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可知,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依《出版管理条例》第40条、第55条可知,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1)含有本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的;(2)非法进口的;(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6)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著作权法》第30条可知,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可知,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依《出版管理条例》第40条、第55条可知,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1)含有本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的;(2)非法进口的;(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6)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 文化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