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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采取什么原则

2021-02-11 15:02:44|235|起点商标网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一款可知,我国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要不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生产者、经营者自己决定。自愿原则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但是由于未注册的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中受到的保护很低,只给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一般的未注册商标极易被抢注。
自愿注册的例外:依据我国《商标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7条可知,以下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烟卷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依据《商标法》第9条规定可知,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获的注册:(1)有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最本质的要求,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且显著性是具有可变性的。有时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经使用却获的了显著性,如“两面针”牙膏;有时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由于保护不利也可能失去显著性,如郑州亚细亚成为商海中的泰坦尼克,其原因之一就是“亚细亚”遭到淡化。(2)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如将他人的绘画作品作为商标就可能与他人著作权冲突。掌握了这些只是对打赢商标案件很重要,我们可通过否定其任何一个条件,使其丧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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