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和商标被假冒侵权案
2021-02-11 12:02:29|215|起点商标网
案情:
1997年盛夏某日的傍晚,上海T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接到一只举报电话,一位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子语调急促地讲:“X省的H进出口公司使用了你公司W注册商标出口小包装绿茶X吨并且包装上标明你公司名称该批货物可能已经运抵上海某某仓库,近期将装船转运出口”。简短的几句话,清楚地揭示H公司的违法行为。事不疑迟,当晚T公司领导立即布置“打假”步骤,一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战斗,悄悄地拉开了帷幕。
次日晨T公司兵分两路,一路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委派熟悉仓储工作的人员,前往卸货地点某某仓库勘察,另一路人员前去执法机关联系请求支持派员出击查截。通过两路人员的密切配合,在执法机关的大力帮助下,当场查获印有W商标和T公司名称的侵权茶叶多箱计X吨价值数10万美元。
初战告捷后,T公司按步骤着手开展下一轮战斗。此时此刻的H公司亦并非等闲视之,他们使出浑身解数,全力调动方方面面的关系,千方百计寻觅说客为己解围,企图大事化小,宁人息事。但T公司顶住软硬压力排除“私了”解决的干扰,“勇往直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手段倾全力维护本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权益,T公司按法律程序向本市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将H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此案在审理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H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收缴并销毁了上述侵权商标标识处罚H公司人民币2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询问T公司的代理律师“本案查获侵权商品的包装纸盒使用的W商标标识与T公司提供的注册证上的W商标不完全一致”。对此,T公司作了解释,W商标是由图案和文字结合一起的组合型商标长久使用中,组合商标被潜移默化地分解在包装盒的不同层面,因而造成注册与使用的不一致现象。公司已于两年前将W商标,分解为4只独立的商标申报注册,案发时新注册证尚未下达”,就此,T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委托商标事务所申请4只商标注册的“收到商标申请函件通知”的凭证。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T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H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T公司注册商标,组织印制、生产和包装故意仿冒T公司商标的产品,侵犯了T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在包装上擅自使用T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H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1997年12月法院依法裁定:H公司停止对T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在有关的省级报刊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公告。然而该判决下达后,H公司杏无音讯,不予“理采”,经法院和T公司的穷追不舍,上述判决于1999年1月得以执行,此案才画上圆满的句号。
评析:
1.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一致,是专业老外贸公司商标工作中暴露的常见问题。我国“商标法”第30条(1)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整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这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不完全致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有三:①商标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商标知织贫乏,造成把关疏漏;②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操作不规范,以个人意愿将图案、中文、外文组合注册,或者取其部分组合注册,其随意性导致了“自行改变”;③包装设计人员以“美化”为基点,强调视觉效果,忽视商标注册的原型将组合商标分解为单体安置到包装的不同层面从而酿成“自行改变”的后果。
2.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是杜绝“自行改变”的有效手段。各企业应设置商标主管部门,配备商标管理员,尽可能人员相对稳定,其职责除了负责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事务外,监管商标的使用是防止“改变”的重要课题,所谓使用的商标就是商品标签上,包装容器上或商品包装上的商标,要和获准注册的商标保持一致不得有实质性的改变,否则,其使用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故商标主管部门要健全商标标识印刷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标识印制逐批审核杜绝潜在的隐惠。
3.本案T公司的W商标,在很长时间里,使用中将注册商标自行分解”,但其在国内外已具一定的著名度,为避免因该标识按组合商标的要求纠正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混淆。因此,T公司采用“将错就错”的方法,把沿用多年的被分解商标逐个进行注册,从而解决了“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解决这个问题走了最简捷的路途。
1997年盛夏某日的傍晚,上海T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接到一只举报电话,一位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子语调急促地讲:“X省的H进出口公司使用了你公司W注册商标出口小包装绿茶X吨并且包装上标明你公司名称该批货物可能已经运抵上海某某仓库,近期将装船转运出口”。简短的几句话,清楚地揭示H公司的违法行为。事不疑迟,当晚T公司领导立即布置“打假”步骤,一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战斗,悄悄地拉开了帷幕。
次日晨T公司兵分两路,一路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委派熟悉仓储工作的人员,前往卸货地点某某仓库勘察,另一路人员前去执法机关联系请求支持派员出击查截。通过两路人员的密切配合,在执法机关的大力帮助下,当场查获印有W商标和T公司名称的侵权茶叶多箱计X吨价值数10万美元。
初战告捷后,T公司按步骤着手开展下一轮战斗。此时此刻的H公司亦并非等闲视之,他们使出浑身解数,全力调动方方面面的关系,千方百计寻觅说客为己解围,企图大事化小,宁人息事。但T公司顶住软硬压力排除“私了”解决的干扰,“勇往直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手段倾全力维护本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权益,T公司按法律程序向本市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将H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此案在审理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H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收缴并销毁了上述侵权商标标识处罚H公司人民币2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询问T公司的代理律师“本案查获侵权商品的包装纸盒使用的W商标标识与T公司提供的注册证上的W商标不完全一致”。对此,T公司作了解释,W商标是由图案和文字结合一起的组合型商标长久使用中,组合商标被潜移默化地分解在包装盒的不同层面,因而造成注册与使用的不一致现象。公司已于两年前将W商标,分解为4只独立的商标申报注册,案发时新注册证尚未下达”,就此,T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委托商标事务所申请4只商标注册的“收到商标申请函件通知”的凭证。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T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H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T公司注册商标,组织印制、生产和包装故意仿冒T公司商标的产品,侵犯了T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在包装上擅自使用T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H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1997年12月法院依法裁定:H公司停止对T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在有关的省级报刊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公告。然而该判决下达后,H公司杏无音讯,不予“理采”,经法院和T公司的穷追不舍,上述判决于1999年1月得以执行,此案才画上圆满的句号。
评析:
1.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一致,是专业老外贸公司商标工作中暴露的常见问题。我国“商标法”第30条(1)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整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这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不完全致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有三:①商标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商标知织贫乏,造成把关疏漏;②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操作不规范,以个人意愿将图案、中文、外文组合注册,或者取其部分组合注册,其随意性导致了“自行改变”;③包装设计人员以“美化”为基点,强调视觉效果,忽视商标注册的原型将组合商标分解为单体安置到包装的不同层面从而酿成“自行改变”的后果。
2.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是杜绝“自行改变”的有效手段。各企业应设置商标主管部门,配备商标管理员,尽可能人员相对稳定,其职责除了负责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事务外,监管商标的使用是防止“改变”的重要课题,所谓使用的商标就是商品标签上,包装容器上或商品包装上的商标,要和获准注册的商标保持一致不得有实质性的改变,否则,其使用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故商标主管部门要健全商标标识印刷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标识印制逐批审核杜绝潜在的隐惠。
3.本案T公司的W商标,在很长时间里,使用中将注册商标自行分解”,但其在国内外已具一定的著名度,为避免因该标识按组合商标的要求纠正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混淆。因此,T公司采用“将错就错”的方法,把沿用多年的被分解商标逐个进行注册,从而解决了“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解决这个问题走了最简捷的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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