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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商品分类

2021-02-10 20:02:56|289|起点商标网
由于商品品种繁多,商标又不能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相同或类似,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要按公布的离品分类表按类分别提岀商标注册申请。根据我国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商品的性质、用途原料、制造方法、销售对象等,原来把商品分为七十八类(附商品分类表)。但是,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19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同时废止了原商品分类表。因此,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按商品国际分类进行,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应正确填写商品分类,这是取得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商品分类既然这样重要,就应该准确无误地进行填写。但在实践中,做到正确填写又是很困难的。所以,在使用商品国际分类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按商品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进行填写,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申请注册书。但是,商品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只是列举了商品的主要名称,不可能对所有商品名称都列进去,龙其是难以包括新产品名称,如果遇有这种情况,在商品分类表中没有这种商品名称时如何办呢?可以根据类似商品进行原则上的划分;如果有些商品确在商品分类表中没有的,也可以暂不填写类别,由商标主管部门最后确定填上。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将商品的主要原料、用途等填写清楚,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2、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可用于某一类的某种商品或全组商品或两组以上的商品。假若这些组的商品按照商品分类表同属于一类,可作为一个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如申请三十一类药品,只要是药品类,无论是片剂、水剂、丸药、注射剂等、也不管生产多少品种、几种、儿十种、几百种,都可以属于三十一类,就可以按一件商标,只需填报份申请注册书即可。
3、商标注册人将同一件商标,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如果分类表不属于同一类的,应分别按类申请。如一家食品厂生产糖、蜜、干果、蜜饯、果汁等商品,使用了同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不能只填写一份申请书,因为按商品分类表、糖、蜜属三十八类,干果、蠻饯属三十九类,而果汁则属三十七类,这就必须按三件商标注册申请,填写三份请书,缴纳三份申请费和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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