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特点
2021-02-10 20:02:43|230|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加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规。而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授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在法定时期内所享有的独占权。由于商标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因而它也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但是商标专用权所包含的财产权与对物的财产权又是有所区别的。物的财产权体现在有形物体上,而商标专用权一般是依附于无形物的权利。因此,商标专用,叔作为无形财产权有其独自的特点。
一、商标权的专有性
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具有鲜明的专有性质。这种专有性首先是指它的独占排他性。当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获得商标权后,他就对该商标取得了所有权。而这一所有权为其权利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根据各国商标法规定,一个商标如果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话,各国商标主管部门即按法定程序,核准其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对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专有权亦称垄断权或独占权。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其他生产者、经销者不经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同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商标权的时间性
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指一件注册商标,只能在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效力,有效期限届满前可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到期商标专用权人又未续展的,该商标的专有权即自行终止,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这一特点,在经济贸易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一般是通过许可贸易方式进行,而这种合同,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由于商标专用权有时间性,所以,这种合同的有效期也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这点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如果商标权提前终止,许可方应承担责任,被许可方只有在商标权有效期内才有义务向许可人支付报酬,在商标权终止后,被许可人就不必再支付使用费了。由于这一特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就应特别了解清楚允许使用的商标权的法律地位,利于合同的签订。
三、商标权的地域性
商标专用权有极严格的地域性,这是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所谓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本国的商标法所授予的商标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无效的。根据这一特点,只能得到核准该商标的国家的承认,受到该国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比如,在美国取得的商标权,只能在美国国土及美国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在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一商标而无须征得该商标权人的同意,这些国家对美国商标不予保护。同样道理,根据我国商标法批准的注册商标,只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仅能在我国享受商标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在所授予的商标权上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一国的商标法只能在该国发生效力。所以,如果在没有其他条约存在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只能在注册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其独占使用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经过一个国家法律认可的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境内不许他人使用,而对其他国家则没有拘束力。如果需要在另外一个国家求得保护其权利,就必须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程序在该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具有地城性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对外经济贸易中有其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国家出口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只在国内注册,也不能自动地在商品销售国得到法律保护,这些出口商品的商标如果要在进口国得到保护,就应该分别向这些国家申请注册,不及时到商品销售国家去申请注册,一旦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商标注册人就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专有性
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具有鲜明的专有性质。这种专有性首先是指它的独占排他性。当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获得商标权后,他就对该商标取得了所有权。而这一所有权为其权利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根据各国商标法规定,一个商标如果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话,各国商标主管部门即按法定程序,核准其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对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专有权亦称垄断权或独占权。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其他生产者、经销者不经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同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商标权的时间性
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指一件注册商标,只能在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效力,有效期限届满前可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到期商标专用权人又未续展的,该商标的专有权即自行终止,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这一特点,在经济贸易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一般是通过许可贸易方式进行,而这种合同,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由于商标专用权有时间性,所以,这种合同的有效期也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这点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如果商标权提前终止,许可方应承担责任,被许可方只有在商标权有效期内才有义务向许可人支付报酬,在商标权终止后,被许可人就不必再支付使用费了。由于这一特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就应特别了解清楚允许使用的商标权的法律地位,利于合同的签订。
三、商标权的地域性
商标专用权有极严格的地域性,这是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所谓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本国的商标法所授予的商标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无效的。根据这一特点,只能得到核准该商标的国家的承认,受到该国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比如,在美国取得的商标权,只能在美国国土及美国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在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一商标而无须征得该商标权人的同意,这些国家对美国商标不予保护。同样道理,根据我国商标法批准的注册商标,只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仅能在我国享受商标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在所授予的商标权上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一国的商标法只能在该国发生效力。所以,如果在没有其他条约存在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只能在注册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其独占使用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经过一个国家法律认可的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境内不许他人使用,而对其他国家则没有拘束力。如果需要在另外一个国家求得保护其权利,就必须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程序在该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具有地城性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对外经济贸易中有其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国家出口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只在国内注册,也不能自动地在商品销售国得到法律保护,这些出口商品的商标如果要在进口国得到保护,就应该分别向这些国家申请注册,不及时到商品销售国家去申请注册,一旦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商标注册人就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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