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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与类似注册商标

2021-02-10 20:02:10|202|起点商标网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就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作了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就是说,商标专有权人的禁止权范围可及于类似商品和类似商标,包括了四种情况,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因此,有必要就商标相同、商标类似、商品相同、商品类似的问题作阐述。
一、相同商标
所谓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凡是文字、图形或其组成或其他商标构成要素上与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完全一样的商标。如使用在电视机上的“红梅牌”商标,甲电视机厂已经申请获准注册,乙电视机厂再在电视机上申请注册“红梅牌”商标,就是相同商标。相同有二层含义,一是商标图样、名称全部一样,另一是构成的文字虽不同,但其含义一样,即所指事物一样,如“双喜牌”、“蔤牌”、红双喜牌”.“红梅牌、”红梅花牌”等。不过,如果是二个企业先后申请使用在同一商品上的“红梅花”与“虹梅”就不存在名称相同的问题。通常名称相同还包括文字不同,读音相同,如“虹美“红美”,“燕牌”、“雁牌”等,这是因为在商品流通中,人们习惯于凭借呼叫商标名称来指牌购货,所以,二个商标名称字义虽然不同,但发音相同,也似为相同商标。
二、商标类似
所谓商标类似,一般是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他商标构成要素上与注册商标有细小差别,但基本相同或大体相同的,即为商标类似。这不仅是指两个商标近似,而且是指因为近似而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如果两个商标的名称不同,但构成商标的图形大体相似,这就可从商标题材、直觉感受、所得印象等方面加以判断。尽管整个商标图形中某一部分有所不同,但是,商标的题材相同,图形的主体部分又非常突出,因此两者难以区别,这里所说的“近似”与字面的解释不相同,不仅是近似,还使消费者看到这两个商标后对两种商品的质量和出处发生误认或混淆,这是必不可少的在实践中,商标的近似并不像甲乙两个人的脸面是否近似那样简单,而是必须考虑其复杂客观的条件加以具体判断。这种混淆现象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影响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商标注册中是不容许的,所以,类似的商标绝不许有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同时存在。如“西湖”与“西子湖”两个商标,名称虽不同从整个商标图形看,双方的边缘装饰也不尽相同,但商标图形的主体部分都采用了三潭印月为背景,而且明显突出,容易在顾客中发生混淆,这就应视为类似商标。
由于以商标为媒介买卖商品时,消费者一般是根据商标的外观、读音或者意思来识别某一特定商品的,因此,判断商标的类似与否,还应从外观类似、读音类似、意思类似这三个方面去考查,在这三种类似情况中凡是符合其中的一种,原则上就构成两个商标互相类似。所谓“外观类似”是指两个商标在视觉上使人感到在外观上互相混淆,不易分辨;所谓“读音类似”指两个商标的读音不易分辨,即商标文字的发音相近似或图形的名称相近似,容易发生混淆;所谓“意思类似”,一般指商标所表示的意思近似,发生混淆.不过,在实践中还要恨据商标的使用地点、使用情况和消费者能否加以区分等情况加以综合考虑得出是否类似。如果使用商标的商品同类,外观、意思、读音有明显不同时也可判断为非类似商标。
商标的类似现象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影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商标注册中是不容许发生的,这是基本原则。但是,审查是否近似,往往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为条件的,是以同一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否类似为标准,也就是说不能使消费者在市场上见到商标容易发生混淆,误认厂家、误认货晶来源为客观标准。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以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只能依法批准申请在先的,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果这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使用二个以上商标,其使用的商品不相同,即使二者名称相同或近似,都可以获得核准注册。反之,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而是同一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商标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尽管商标名称基本相同或商标图形近似,也可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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