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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注册犯罪客观方面

2021-02-10 19:02:15|240|起点商标网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者的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者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者有义务去实施某一行为而不去实施的行为。因此,假冒商标罪必须是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以,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发生。如果违反的是其他管理法规,或者假冒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也不能认定为假冒商标罪。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此罪。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应该认真掌握这四个条件,以便打击真正的犯罪者,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加以区别。一是商标假冒与投机倒把的区别,由于假冒商标同投机倒把往往结合在一起,加之假冒商标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投机倒把的性质,有人把假冒商标就视为投机倒把。其实,这二者又是完全不同的。从它们的目的、动机来说是可以将其分开的。我们说首先两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假冒商标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而投机倒把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活动。其次,它们在客观方面不同,假冒商标罪是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而投机倒把则是违反金融、外汇、物资和工商管理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二者是不相同的。所以,我国刑法把假冒商标罪定为一种独立的罪。但是,有时犯罪人既犯假冒商标罪又犯了投机倒把罪,如果构成二罪的,可按数罪并罚处理;如果一个罪重,一个罪轻可以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比如,1981年5月至1982年3月山东省东明县刘满城大队社员薜庆华和贺庄大队社员贺维新、贺建功私自印刷国家注册的“景芝白干酒”商标,改装白酒,以次充好,牟取暴利。可见,薛庆华等人釆取假冒商标的方法,以次酒充好酒,既构成了假冒商标罪,又构成了投机倒把罪,非法牟取利润。又如,某人收购名酒瓶子,放进普通白酒,投放市场高价出售,这就只能是一种投机倒把行为,因为他不是为了假冒商标,而是利用商标投机倒把,以伪充真,牟取非法利润。如果某企业印刷他人注册商标,贴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冒充他人著名产品,牟取非法利润。这就构成了假冒商标罪,因为在主观上就有假冒商标的故意行为。构成假冒商标罪及投机把罪都是情节严重的,如果情节较轻,可不予犯罪论处。
二是假冒商标同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这两者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但是,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加注此标记,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遵守商标法的规定而私自加注了“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则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在未触及其他人的商标权益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加以制止和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处以罚款这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范围。而假冒商标罪则是故意假冒、仿制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专用权,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者即构成了犯罪。所以,二者在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都完全是不一样的。在实践中,应很好地将它们加以区别,便于慎重行使处罚权,打击真正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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