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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2021-02-10 19:02:45|230|起点商标网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应该以核准注册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这就是虽然凡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都受到国家的保护。但是,本法保护的对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保护的范围只适用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注册的商品上。而且,每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又不是无限制的,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每个注册商标只能是核准在案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在案的指定商品中的具体商品。比如,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以龙牌商标申请注册在第二十二类建筑材料上,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龙牌,图形是一条站立的龙,使用商品是棉制品、石膏板制品、轻钢龙骨品种,如果超出了注册在案的商标和指定类别的商品的范,就不受法律保护。
在这个范围内,其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以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否则,就是侵权,要受到法律制裁。规定保护范围的目的,是使商标注册人把其专用权限制在注册范围内,以区别侵权与否的界限,更好地保护专用权。由于注册商标只限制在核定的范围内,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一个不可改变和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只有在二者具备的条件下,专用权才受到保护。如果不经批准,自行改变文字、图形或者使用在未经核准的商品上,就是超越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失去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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