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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断产生

2021-02-10 08:02:41|382|起点商标网
网络和知识产权都是极具生命力的新事物,自身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表现在不断产生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权益。例如技术措施、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等,这些新的法益虽然不同于传统的智慧财产,但是都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属性。因此,针对此类新型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亦接踵而来。
(一)新型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基础:新型知识产权
网络和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风云际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而网络和知识产权两种新兴事物互相促进、紧密结合,例如,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性作品,一方面利用了现有的网络和数字技术,另一方面又会促进网络优势的充分发挥,因此,在量刑的互动作用下,网络和知识产权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网络知识产权不仅扩展了传统知识产权权益的范围,更诞生了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权益。新型知识产权法益的产生整体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别:①网络空间自然衍生的知识产权,例如计算机软件、域名、技术措施等,此类新型权益是人们运用传统经验和创新思维,依照网络空间特性产生的新生事物;②传统知识产权的“数字化”过程中,传统知识产权异化的新型产权,例如电子数据库,实质上是汇编作品在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表现,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异化”,开始具有了不同于汇编作品的全新特性,实质上属于新生权益。
(二)当代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新领域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新时期最具创新性和活力的犯罪形态之一,其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断地实现着自我更新。计算机软件属于网络新型知识产权软件已经被纳入到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但是单纯针对计算机软件实施的知识产权犯罪已经不再属于最新的犯罪趋势。结合新型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新型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领域,而这些法益却仍然还处于模糊地带。
1.知识产权的私力救济——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指著作权人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技术上的举措。技术措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而采取的一种私力救济,是对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获得相关权利行为进行限制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方法或装置。技术措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开启,数字化的作品已经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纸质作品或其他具备物质载体的作品,数字化作品的无限复制性和网络快捷的传播性相结合,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不对数字化作品附加一定的技术措施,其侵权的结果可以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扩散,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巨大损害。因此,版权人和邻接权人在网络时代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不得不求之于技术手段的保护。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技术措施已经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因此,在网络时代,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没有技术措施,网络空间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肆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网络空间中大量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侵害技术措施实现的。技术措施已经由一种单纯的技术手段,逐渐转化为一种同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新型权益。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杈保护条例》等法律中规定了技术措施权,同时亦规定了侵害技术措施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由于刑事法律中未将技术措施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刑法的制裁出现了空白。
2.网络信息的整合——电子数据库
电子数据库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衍生出的新的智慧财产,它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手段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其主要功能在于向用户提供一定的信息。(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2)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3)电子数据库实质上是信息的整合,它将现有的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便于人们使用和查找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在一定性质上类似于传统知识产权中的汇编作品,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其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属性。信息社会中“信息就是金钱”,而电子数据库通过对信息的有序整合,使人们获取和掌握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强,在信息时代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成了犯罪分子新的犯罪对象。然而,由于刑事知识产权犯罪立法之初,未能预料电子数据库的兴起,未能将电子数据库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刑法保护力的薄弱.客观上放纵了侵害电子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犯罪。
3.虚拟标志—域名
域名又称网域、网域名称,4)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字符组成互联网上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名称,域名的作用是代表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独特性,用于在数据传输和交换时标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方位,类似网络空间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门牌号码”。由于每个域名背后都代表着一个独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成为公众对网站的判定标志,例如hp:∥/w.icbe.com.cm/是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的域名,因此公众只要在地址栏发现上述域名,就会选择相信网站是工商银行的官方网站,网站中提供的服务和商品代表着工商银行的企业行为域名是网络时代商标、企业名称等传统标志的网络化表现,域名已然是网络空间中商品和服务的虚拟标志。由于域名的标志属性使域名具有了独特的价值,网络空间中出现了大量非法劫持域名、冒用他人域名、使用同他人域名类似域名的行为,给域名所有人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域名实质上是商标、企业名称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刑法既然保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理应也将域名权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然而,从现有的刑法条文来看,域名尚未作为一种独特的权益被保护。同技术措施、电子数据库一样,域名只能通过刑法对侵害域名权的手段行为进行制裁而获得极为有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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