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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含义的比较

2021-02-09 12:02:32|337|起点商标网
(一)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有三层含义:①资产的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②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③产权还指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这时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产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①产权具有明确性。产权体现的是资产归谁所有及归谁支配,运营这样一组经济的法律关系,因此,产权主体明晰、资产归属明确是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所有者主体。即资产归谁所有、归谁使用等。二是明确所有者客体。即归某个所有者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是哪些资产、哪些权利。②产权具有独立性。即产权关系一经确立,产权主体就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其对资产的各项权利,谋求资产收益最大化,而不受同一财产的其他财产主体的随意干扰。③产权具有转让性。产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体现在资产交易市场中的动态性财产关系,还规定了交易过程中的资产权利界定区。产权的转让又有两种形式:一是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在内的整个所有权体系的转让;二是保留股权而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转让,形成法人资产权。④产权具有收益性。它是指产权所有者凭自己对财产的所有、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是产权所有者谋取自身利益、实现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失去了收益性,所有权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通常把产权的收益性称为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形式。⑤产权具有责任性。即产权的所有者不仅有对资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承担风险和责任。它又包括两种责任:一是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即资产所有者通过自己拥有的资产权力对资产经营者的影响力,造成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二是资产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⑥产权具有法律性。产权关系是法律确认的各种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产权强调财产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则和规范,因此,产权的确定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前提。同样,产权主体行使职能,产权客体发挥作用,都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由此可见,产权就是财产权,是一定经济主体依法对特定经济客体(资产)所有、使用、处分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它有个人产权和企业法人产权之分。产权的四项基本权利是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其中收益权是产权的最本质的权利。
(二)产权制度的含义和历史类型
产权制度是指对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的总称,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人们通常讲的产权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它是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地组合、调节的制度,由产权结构所决定的,关于资产运营权利、责任的基本组织和约束条件。它决定着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作用。它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其财产关系的作用。它能够增进资源配置效益,形成稳定预期的效益。
产权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五种类型:①小生产者的产权制度。这种小生产者企业,是简单商品经济阶段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经济单位,是企业的初始形式。②以资本经营为特征的企业产权制度或企业制度。这种产权制度最初表现为独资企业制度,后来发展为合资企业或者家庭式控股公司制度。③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法人产权制度以法人企业制度的形成为其前提,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典型形式。法人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产生了原始产权。④劳动合作制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最初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为避免资本剥削或商业中间盘剥而兴办的一种劳动合作企业,即合作社所形成的产权制度。⑤社会主义国有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不仅把产权最终归属于公有,而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带有行政配置色彩的产权模式。
(三)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因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内容: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②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③人类一切活动的发明;④科学发现;⑤工业产品外观设计;⑥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⑦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活动;⑧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法律确认性等特征。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和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在产权经济学上,它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无形资产”,其范围可以包括信息、思想、发明创造的原理、知识等,它们一经公开就难以保护。而另一方面,这种无形资产又具有可保密性,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绝对保密。具体地说,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很难控制知识创新的成果。如果创造者将其知识产品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新活动就不会被承认,从而失去社会意义。如果创造者将知识产品公之于众,他对信息这一无形资源事实上又难以有效控制。第二,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并不能影响他人的消费,无数个人可以共享某一公开的信息资源。无形的知识产品以有形的载体形式公开,即可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公用性”。第三,知识产品是一种易逝性资产。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一旦生产者将其信息出售给某一消费者,那个消费者就会变为原生产者的潜在竞争对手,或是其他消费者成为该信息的“搭便车者”,后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即是无偿仿制或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情形。第四,即使产品的消费与其他公共产品不同,它的使用不仅不会产生有形损耗,从而使知识产品减少,反而可能扩张社会的无形资源总量。但是,由于“外部性”的原因,生产者提供的信息往往被消费者自由使用,其结果虽然是知识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创造者个人取得的效益,但同时导致知识产品生产者难以通过出售信息来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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