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的作用
2021-02-09 10:02:17|278|起点商标网
1.商品的区分
商品的通用名称能够对产品及其属性进行描述,对同一商标的不同种类商品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商标直接附着在商品包装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通用名称”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常常被省略掉。
例如:“中华”牙膏(或中华牌牙膏),“中华”是商标而“牙膏”是商品通用名称;如果仅有“中华”两字,大家多以为是指中华民族或者中国区域的称谓,很难与具体商品联系起来。
商品通用名称虽然有一定的区分作用,但只能区分商品属于哪种类别,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对于同一类商品而言,它们有共同的通用名称,此时通用名称就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品通用名称不是知识产权、不能单独注册为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大家都可以使用。因此,通用名称的使用存在两种极端现象:
第一、理论界过于轻视通用名称。理论界研究的对象是“知识产权”,对通用名称的研究重视不够,很多情况下只有寥寥数语,如:“进入公有领域”、“不享有知识产权”等。
第二、企业界过于重视通用名称。企业在使用时“过于重视”通用名称而忽略了商标,尤其是当产品比较出名时,通用名称的风头往往盖过注册商标,很多人都知道“东北三件宝:人参、貂皮、轨鞋草”,但几乎有人知道这“三件宝”在销售时使用的牌子(商标)是什么。
2.区分商品价值
不同商品通用名称表示的商品属于不同的类别,而不同类别的产品,其单位产品的价值相差巨大。
例如:一条“中华”卷烟与一支“中华”铅笔的价格相差甚远:一根“现代”牌“内存条”和一辆“现代”牌“汽车”的价值更是无法相比。
一般情况下商标直接标在商品包装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通用名称”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常常被省略掉。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对于一些外观差异不大的商品(如:白色粉末、无色液体),消费者就难以判断它属于哪一类产品,更不清楚其“通用名称”是什么。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有些企业不是搞产品的科技创新,而是在“(通用)名称创新”上大做文章。常用商品换个新的名称便卖出新的高价。这种现象在我国医药方面大量存在。
3.商品的标准
市场上所销售的大部分商品都必须有自己相应的标准.作为生产经营的依据: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明产品执行的是什么标准;商品标准的标注必须规范.符合国家规定。
商品的标准是多级别的.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
国家标准是商品进入市场的“最低门槛”.如果某产品已经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而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则可以大致推测该产品质量比较优秀。
稍具专业知识的人就可以根据产品标准,大致判断商品质量的高低和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有选择地购买消费商品或者有侧重地选择经营合作伙伴。
4.分类的依据
商标注册机关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生产场所、销售特点以及商品整体与零部件等关系,把商品通用名称划分为若干类别并编列成表,称为《商品分类表》;该表上所列的商品叫“商品分类”。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必须填写该商标使用的通用名称或类别。
商品的通用名称能够对产品及其属性进行描述,对同一商标的不同种类商品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商标直接附着在商品包装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通用名称”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常常被省略掉。
例如:“中华”牙膏(或中华牌牙膏),“中华”是商标而“牙膏”是商品通用名称;如果仅有“中华”两字,大家多以为是指中华民族或者中国区域的称谓,很难与具体商品联系起来。
商品通用名称虽然有一定的区分作用,但只能区分商品属于哪种类别,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对于同一类商品而言,它们有共同的通用名称,此时通用名称就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品通用名称不是知识产权、不能单独注册为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大家都可以使用。因此,通用名称的使用存在两种极端现象:
第一、理论界过于轻视通用名称。理论界研究的对象是“知识产权”,对通用名称的研究重视不够,很多情况下只有寥寥数语,如:“进入公有领域”、“不享有知识产权”等。
第二、企业界过于重视通用名称。企业在使用时“过于重视”通用名称而忽略了商标,尤其是当产品比较出名时,通用名称的风头往往盖过注册商标,很多人都知道“东北三件宝:人参、貂皮、轨鞋草”,但几乎有人知道这“三件宝”在销售时使用的牌子(商标)是什么。
2.区分商品价值
不同商品通用名称表示的商品属于不同的类别,而不同类别的产品,其单位产品的价值相差巨大。
例如:一条“中华”卷烟与一支“中华”铅笔的价格相差甚远:一根“现代”牌“内存条”和一辆“现代”牌“汽车”的价值更是无法相比。
一般情况下商标直接标在商品包装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通用名称”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常常被省略掉。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对于一些外观差异不大的商品(如:白色粉末、无色液体),消费者就难以判断它属于哪一类产品,更不清楚其“通用名称”是什么。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有些企业不是搞产品的科技创新,而是在“(通用)名称创新”上大做文章。常用商品换个新的名称便卖出新的高价。这种现象在我国医药方面大量存在。
3.商品的标准
市场上所销售的大部分商品都必须有自己相应的标准.作为生产经营的依据: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明产品执行的是什么标准;商品标准的标注必须规范.符合国家规定。
商品的标准是多级别的.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
国家标准是商品进入市场的“最低门槛”.如果某产品已经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而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则可以大致推测该产品质量比较优秀。
稍具专业知识的人就可以根据产品标准,大致判断商品质量的高低和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有选择地购买消费商品或者有侧重地选择经营合作伙伴。
4.分类的依据
商标注册机关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生产场所、销售特点以及商品整体与零部件等关系,把商品通用名称划分为若干类别并编列成表,称为《商品分类表》;该表上所列的商品叫“商品分类”。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必须填写该商标使用的通用名称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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