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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因素的分类方法

2021-02-06 17:02:13|192|起点商标网
对于混淆判定因素的分类可以采取横向分类方法和纵向分类方法两类。横向分类是按照判定因素所属的不同性质、不同主体来分类。也就是说可以分为属于商标符号本体类的、属于与产品/服务相关类的、属于有关消费者类的3种类型。而纵向的划分方法是按照提取因素的特征来划分,这种划分一般要对商标的特征进行描述,然后再进行划分。比如可以分为:物理性状类、经营渠道类、销售方式类等。横向分类方法的优势一般在于产生混淆的因素属性明确。也就是说,如果从商标符号本身来看,其名称、性状、意义等方面均属于商标本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还有商标的强度、显著性等,从商标强度的证据、内容等方面入手更好提炼混淆的核心因素。
对于产品/服务类的因素,根据商品区分类目标中的内容看商品的相似性等,比较相关商品的特征等方面更加容易区分。对于消费者类别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水平、注意程度;还有消费者群体的层次,例如高端消费者和低端消费者、消费者的年龄层次、性别、文化程度等方面;以及购买的时间、购物的环境差别、购买商品的频率、专业度、对产品的熟悉程度等因素。这些因素都是以消费者为视角,更容易分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因素性质、内容和重要程度等,从而为量化处理因素权重提供更好的依据。
横向分类方法是通过消费者的视角反映商标混淆因素的特点,而纵向分类方法则是从经营者、销售者的角度来反映商标混淆因素的特征。纵向分类法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商标在商品、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因素影响作用,更好地反映混淆因素的功能性、可识别性特征。物理性状的因素是反映商标本身特征的,通过本身特征可以表征混淆的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系,从而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基础。而经营渠道的分类是针对商标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的影响,纵向分类方法中还可以将商标是否能够共存作为其中一种形式,也即从消费者的角度考察共存商标的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14]。涉诉商标通过直接竞争、以赠品或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形式销售、或通过在共同地理区域内向共同受众消费者通过宣传广告或重叠的销售渠道向共同消费者宣传自己的商标。
在方法的适用范围上,横向分类法适用于案件结构清晰、混淆因素列举明确的案件。这类案件也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抑或是商标本身的特征明显,即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抑或是商品/服务的类别近似性明显,也就是案件结构十分清楚。而纵向分类方法则对案件内容比较复杂更加适用。在混淆特征并不是很明显案件中,要通过一些间接证据,例如销售的渠道相近、宣传方式相近、赠品的相似等方面,从实际经营的角度来看整个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进而判断商标的近似性,这种案件结构相对比较复杂,属于隐性的商标侵权案件结构,通过从物理性状、销售渠道、经营方式的对比分析[15],进而确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因素,并对其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分类汇总,更加有利于对商标混淆的判定和量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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