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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演进

2021-02-06 16:02:39|185|起点商标网
我国虽自宋朝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反而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给相关利益团体带来了巨额利润。为解决在出版作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在多方经济利益集团的博弈下,欧洲国家开始制定并颁布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如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自此之后,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国王都曾颁布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英国从英王查理三世到玛丽一世,所颁布的图书出版特许及《星法院法》等,所赋予的有关著作权权限均是针对出版商的出版特权,以及限制图书的自由印刷。
    到了1690年,在英国哲学家洛克《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书中提出“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的理论影响下,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法》。《安娜法》取代了15 57年的一项皇家赋予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行会享有本国图书出版垄断权的法律,承认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印刷或支配图书复制品的专有权利,出版商只有通过作者的许可才能获得印刷的权利,法令的重点在于确认作者的Copyright,即作品的翻印权,保护厂作者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但并未提及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的保护。由于<安娜法》废除了印刷特许权制度,标志着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的诞生。
    受《安娜法》影响.1791年1月13同和19日法国“制宪议会”通过《表演权法》法令,承认戏剧作品创作者的表演权,并将其视为产权权利;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以死亡后五年。随后,在1 793年7月19日的《作者权法》法令中,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赋予其发行和销售作品的专有权利,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以死亡后十年,并将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放在了首位。可以这样说.法国的《作者权法》突出了对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是著作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巨大进步。
    随着国际科学文化交流的扩大和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 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其中,1886年签署并经多次修订的《伯尔尼公约》和1 952年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71年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是著作权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些国际条约的签订,使国际版权保护进一步协调化、制度化。
    我国正式制定颁布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在清朝末年,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中美续}义通商行船条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为保护中心的法律,虽然这部著作权法由于清政府被推翻而没有实施,但却对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台湾当局的历次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915年,北洋政府曾颁布《著作权法》,但未及实施。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该部法律曾于1949年作过修订。
    新中国成立后,所制定过的有关著作权的法条,散落于各个时期颁布的法律中,但是没有专门著作权法,从1979年起,有关部门开始进行著作权立法的准备工作。1985年,我国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作为80年代著作权保护方面试行的内部规则,但该条例仅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图书、期刊的著作权纠纷。直到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4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0年9月7日,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诞生以来第一部全面而又系统地规定著作权的法律,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历史上新的里程碑。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先后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为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善作权保护合作,1992年7月io日和7月’30日,我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_r《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从1 992年10月1 5日和10月30日起,我国分别成为《ff1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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