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
2021-02-06 16:02:45|183|起点商标网
1.定义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与非著作权人协商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并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一部分或全部无偿或有偿转让给非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流转方式。著作权转让可以通过买卖、互赠或赠与等方式实现,通过转让,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便由著作权人转移到非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在转让后失去r转让的著作权,而非著作权人在转让后获得了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可以称之为转让人,获取著作权的非著作权人可以称之为受让人。著作权转让可以促进著作权的动态利用,使资源(著作权)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了权利在个人和社会间的均衡分配,这也是著作权转让的社会价值所在。
2.分类
(1)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非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人和非著作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转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与著作权部分转让。著作权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转让给非著作权人,使非著作权人具有了全部财产权的管理收益权利,而原著作权人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著作权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仅将著作权的部分权利转让给非著作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另一部分著作权的转}卜方式。
由于著作权转让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各国法律通常对著作权转让的内容不作限制,既规定了全部转让也规定了部分转让,由j当事人在转让过程中自由协商确定。
(2)无限制转让和有限制转让
著作权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权利,且不同的著作权授权使用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故而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可以和非著作权人进行协商,确定著作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受到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从而产牛著作权无限制转让和有限制转让两种方式。著作权无限制转让是指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没有对非著作权人获取的著作权作出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的限制的转让,在这种方式下,非著作权人获取著作权后,可以在著作权有效时间、地域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著作权财产权进行行使;著作权有限制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转让著作权时,对著作权使用的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进行限制,而转让著作权在非著作权人行使期限届满后,回归至著作权人,非著作权人在获取作品的财产权后,也只能在双方协商的著作权使用地域范围内按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使用。
各国建立的著作权制度不同,对著作权转让所作的限制也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国家既允许有期限转让又允许无期限转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允许有期限转让。
3.特点
(1)转让标的为财产权
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和非著作权人双方约定的著作权转让的权属范围集中在财产权领域,对财产权所包含的著作权权利种类进行转让,著作权权属中的人身权并未进行转让。
(2)转让后财产权主体变更
著作权转让后,该种财产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属内容必须完整地转移给非著作权人,转让财产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即在转让后,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3)权利可以回转
由于著作权人与非著作权人之间协商的是作品财产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在转让后,获取了该权利的完整权能,可以对其进行处分,也可以将获取的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再回转给著作权人。
4.我国的著作权转让制度
由于著作权转让是实现著作权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对著作权转让持支持态度,在《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19条明确允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在上述著作权转让相关法条中,我国著作权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在涉及特殊作品著作权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建设和转让方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与非著作权人协商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并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一部分或全部无偿或有偿转让给非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流转方式。著作权转让可以通过买卖、互赠或赠与等方式实现,通过转让,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便由著作权人转移到非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在转让后失去r转让的著作权,而非著作权人在转让后获得了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可以称之为转让人,获取著作权的非著作权人可以称之为受让人。著作权转让可以促进著作权的动态利用,使资源(著作权)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了权利在个人和社会间的均衡分配,这也是著作权转让的社会价值所在。
2.分类
(1)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非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人和非著作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转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与著作权部分转让。著作权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转让给非著作权人,使非著作权人具有了全部财产权的管理收益权利,而原著作权人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著作权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仅将著作权的部分权利转让给非著作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另一部分著作权的转}卜方式。
由于著作权转让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各国法律通常对著作权转让的内容不作限制,既规定了全部转让也规定了部分转让,由j当事人在转让过程中自由协商确定。
(2)无限制转让和有限制转让
著作权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权利,且不同的著作权授权使用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故而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可以和非著作权人进行协商,确定著作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受到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从而产牛著作权无限制转让和有限制转让两种方式。著作权无限制转让是指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没有对非著作权人获取的著作权作出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的限制的转让,在这种方式下,非著作权人获取著作权后,可以在著作权有效时间、地域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著作权财产权进行行使;著作权有限制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转让著作权时,对著作权使用的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进行限制,而转让著作权在非著作权人行使期限届满后,回归至著作权人,非著作权人在获取作品的财产权后,也只能在双方协商的著作权使用地域范围内按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使用。
各国建立的著作权制度不同,对著作权转让所作的限制也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国家既允许有期限转让又允许无期限转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允许有期限转让。
3.特点
(1)转让标的为财产权
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和非著作权人双方约定的著作权转让的权属范围集中在财产权领域,对财产权所包含的著作权权利种类进行转让,著作权权属中的人身权并未进行转让。
(2)转让后财产权主体变更
著作权转让后,该种财产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属内容必须完整地转移给非著作权人,转让财产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即在转让后,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3)权利可以回转
由于著作权人与非著作权人之间协商的是作品财产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在转让后,获取了该权利的完整权能,可以对其进行处分,也可以将获取的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再回转给著作权人。
4.我国的著作权转让制度
由于著作权转让是实现著作权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对著作权转让持支持态度,在《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19条明确允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在上述著作权转让相关法条中,我国著作权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在涉及特殊作品著作权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建设和转让方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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